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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指望司法為投資損失埋單
經人介紹,王先生在一年多前投資了價值100余萬元的比特幣。短短幾個月,王先生不僅沒賺到錢,反賠了40余萬元。王先生以比特幣不是法律規定的合法標的物,不具有貨幣屬性,其與交易平臺之間的合同應屬無效為由,將交易平臺北京火幣天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及兩家資金匯入方北京大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多智眾傳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退還其損失資金。海淀法院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1月9日《北京晨報》)。
比特幣被一些人稱為“世界通行的貨幣”。這種根據計算機算法產生的虛擬貨幣風行一時,儼然成了互聯網時代的“金礦”,甚至號稱數量固定,只會增值、永不貶值。這種“貨幣”實則具有巨大的投資性風險。根據貨幣基本理論,貨幣要么是具有特殊天然屬性的金屬,例如金銀,要么是有政府信用背書的紙幣。作為虛擬貨幣的比特幣既沒有類似于金銀的天然屬性,也沒有任何政府為其信用背書。這種虛擬貨幣因為沒有政府監管,容易被當作洗錢犯罪的工具。例如,去年全球爆發的勒索病毒事件,病毒的始作俑者就要求被勒索者用比特幣付款。
比特幣不被監管的屬性就注定其蘊含無限的市場風險,任何有目的的投機性炒作都能影響比特幣的價格漲跌。2017年9月,七部委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要求限期關停人民幣與比特幣交易業務,國內各大比特幣交易平臺紛紛作出回應。該公告明確指出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代幣發行融資與交易存在多重風險,包括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投資者須自行承擔投資風險,希望廣大投資者謹防上當受騙。這份公告已經清楚明白地指出比特幣的本質與投資風險并詳細列出投資比特幣的風險種類。可以說,金融監督部門已經及時充分地對投資比特幣發出警示。
王先生以比特幣不是法律規定的合法標的物,不具有貨幣屬性,其與交易平臺之間的合同應屬無效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上述三家公司退還他的損失資金。但是這些平臺從事的是理財交易,是虛擬幣與虛擬幣之間的交易,而非虛擬幣與人民幣之間的交易,可以說并沒有觸碰法律紅線,因為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而是提醒各部門加強對社會公眾投資風險的提示。七部委的公告就明確指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比特幣交易的自由。
法無禁止即自由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既然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并不違法,王先生與比特幣投資服務平臺之間的合同就應該有效。對于王先生投資比特幣的損失,投資服務平臺并不存在過錯,造成該損失是因為王先生忽視投資比特幣的風險,沒有對監管部門的公告正確理解。總而言之,投資者忽視投資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就不能指望由司法來埋單,因為司法保護的范圍有限度、有原則。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投資 交易 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