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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協“引援調節費”規定“加碼” “逃費”俱樂部最多被扣15分
新華社北京2月12日電(記者姚友明、公兵)12日,中國足協下發《關于執行收取引援調節費相關工作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要求從2018年冬季轉會期起,各辦理過球員轉會或租借手續的中超、中甲俱樂部,向中國足協提交新俱樂部的付款憑證、新俱樂部與球員原所屬俱樂部之間簽訂的合同等相關材料。《規定》稱,從2017年夏季轉會期算起,對在轉入球員過程中存在逃避繳納引援調節費事實和行為的中超、中甲俱樂部,中國足協最多將在2018賽季扣除其15個聯賽積分。
2017年5月24日,中國足協曾出臺《關于限制高價引援的通知》,其中表示自2017年夏季注冊轉會期起,對處于虧損狀態的俱樂部征收引援調節費用。6月20日,足協又出臺《關于2017年夏季注冊轉會期收取引援調節費相關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2017年夏季注冊轉會期內引入外援支出超過4500萬元人民幣/人,或引入國內球員資金超出2000萬元人民幣/人的,俱樂部需要等額繳納引援調節費用。不久前,足協發出通知,要求在2018年冬季轉會期仍然執行先前關于引援調節費用的相關規定。
2018年2月12日出臺的《規定》要求,新俱樂部在辦理轉會或自由身加盟球員的注冊手續時,需要向足協提供該名引進球員與原俱樂部合同中關于合同期限、合同解除條件、約定違約金數額等相關內容,以及俱樂部或球員、或第三方機構已支付原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付款憑證。其中,以自由身形式加盟國內新俱樂部的,以所約定違約金的費用為標準來計算引援調節費用;
新俱樂部與其所引進球員的原所屬俱樂部簽訂球員“租借變轉會”等形式的合同,租借該球員后,正式辦理轉會手續的,以合同中約定的租借費、轉會費總額計算引援調節費用。新俱樂部在辦理球員注冊時,應當提供新俱樂部與球員原屬俱樂部之間簽訂的合同,以及上述合同約定付款時間內新俱樂部的付款憑證。
《規定》稱,中國足協將按照單個球員應繳納引援調節費的金額多寡,對存在逃避繳納引援調節費的事實和行為的俱樂部予以1分、3分、6分、10分和15分五個“檔次”的聯賽扣分。
《規定》中還表示,中國足協將分別于2018年3月1日至7月13日、7月14日至9月30日在官網對2018年冬季、夏季注冊轉會期內完成轉會手續的球員進行公示。相關單位和個人可實名舉報俱樂部在轉入球員的過程中,存在逃避繳納引援調節費的事實和行為。中國足協一經核實,將扣除涉事俱樂部聯賽積分。除此之外,涉事球員的參賽資格也將被暫停,直至俱樂部補繳引援調節費后方能恢復。(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俱樂部 球員 足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