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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務案件逐年增長 妨礙公務人員多為女性
宜興檢察院調研發現妨害公務案件呈逐年增長態勢
檢察官:以維權之名抗拒執法不可取
□ 本報記者 丁國鋒
□ 本報通訊員 王曉偉 嚴琪
近年來,隨著城市經濟迅速發展,城市管理力度也不斷加大,一些妨害公務案件時有出現。妨害公務案件時有發生,不僅嚴重影響了公務活動的正常開展,也對公務人員的人身權利造成了侵害,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
2018年1月23日,采用暴力方式阻礙執法的潘某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5個月,而起因卻僅僅是他在江蘇宜興一處飲用水源地保護的水庫釣魚,當地水利農機局行政執法人員阻止,他卻用石頭砸、用刀揮舞等暴力方式阻礙執法,并將執法人員左手手臂刺傷。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檢察院相關統計數據顯示,僅2015年至2017年三年間,該市檢察機關起訴的妨害公務罪案件就達45件48人,并呈現逐年增長態勢。檢察官分析認為,除了公眾法治意識淡薄,個別群眾過度維權也是一大原因。
妨礙公務人員多為女性
記者注意到,在這些妨害公務案件中,大部分行為人文化程度較低,無固定職業。在宜興市檢察機關起訴的48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的犯罪嫌疑人有39人,所占比例超過80%,無業人員超過總人數的50%。
承辦多起妨害公務案件的檢察官孫良海介紹,同類案件中40歲以上犯罪嫌疑人占妨害公務總人數的64%,其中,女性嫌疑人較多。“妨害公務案件中的女性犯罪率偏高,多以咬、踢、搶、砸的方式阻撓執法人員辦案”。
2017年11月4日,宜興市一鄉鎮派出所民警錢某與協警張某接指揮中心指令,前往處理一起村民因搶占曬谷場引發的打架糾紛。民警在當事人朱某家中詢問情況時,口頭傳喚54歲的朱某至派出所,誰想朱某不僅拒絕,還拿出一把木柄鐵錘威脅民警。民警欲奪下鐵錘時,朱某咬傷民警手背,后又咬傷輔警的大拇指,致兩人輕微傷。
“雖然主觀惡性不大,犯罪動機不過是出一口氣,采取暴力手段也大多未使用工具,只是辱罵推搡、拳打腳踢、撕咬掐脖等行為,造成執法人員輕傷、輕微傷,司法實踐中本著刑罰輕緩化的原則處理,但卻對司法權威造成了不小損害。”孫良海說。
公安民警執法易遭阻撓
宜興市檢察院的數據還顯示,在妨害公務案件中,犯罪行為大多針對公安民警,少部分則針對城管行政執法人員。
2017年4月,張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逾期未檢驗的汽車上路,被巡邏民警發現并責令其停車接受檢查。為逃避處罰,張某突然啟動汽車將站在車頭值勤的民警孫某撞倒在引擎蓋上,并且不顧孫某生命安危,強行連續行駛了約兩公里,后被社會車輛逼停,民警才從車頭下來。民警下車后,張某為逃避民警再次檢查,駕駛車輛從堵截的車流縫隙中逃逸,后棄車回到自己家中。
“交警查處違法駕駛、酒駕行為是發生妨害公務案的高發領域。此外,一般糾紛發生后民警出警過程、城管人員依法進行城市管理活動的過程、公安機關依法抓賭禁賭禁毒的過程也是妨害公務案的易發焦點。”孫良海說。
法律意識淡薄是主要因素
宜興市檢察院檢察官羅晶去年承辦了一起案件,事件的起因是54歲的女性犯罪嫌疑人錢某上街買蟹與攤主發生糾紛,派出所民警張某接警后趕至現場,在表明身份、出示警官證后口頭傳喚錢某。誰知錢某不僅拒不接受傳喚,還用腳將攤主的塑料盆踢破,并將張某的右手手臂內側咬傷。
“大多數妨害公務案均系臨時起意,一時沖動,不計后果。”羅晶說,還有些則是對執法活動不理解、不接受,因此引發沖突。
“個別公務執行者執法態度和執法行為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當,進而激化矛盾,這點不可否認。”羅晶分析認為,個別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態度冷漠、言語生硬,極易引發群眾的抗拒心理。
“法律意識淡薄是此類犯罪增長的重要因素,但也有一些人認為執法侵害個人利益,進而逃避執法,并且以維權為托詞。”羅晶說。
據羅晶介紹,群眾在法治觀念有了較大提高的同時,一旦公務人員執法行為觸及到自身利益,就會被認為對方是在侵犯自身合法權益,但行為人又存在以撒潑耍賴能夠逃避法律制裁的認識誤區,認為“法不責眾”,因此行為人會在這種錯誤認識下,對執法人員實施言語暴力和肢體暴力,更有甚者會利用周圍不明狀況群眾,煽動情緒制造沖突,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依法履行公務做好表率
乘客攔車門阻擋高鐵發車,乘警不敢強制帶離;交警依法檢查違法車輛,被車主辱罵卻不敢還手……妨害公務執行,不僅會阻礙公務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維護公眾利益,也踐踏了法律的權威性、嚴肅性,造成嚴重后果。
孫良海認為,執法者執行公務活動首先應當符合法定程序,群眾可以一看執法者是否盡到告知義務、表明執法身份和執行職務目的,二看執法者有無違反法定形式、期限的情形。當群眾遇到不當或顯失公正的執法行為時,應當通過合法手段維權,可以向執法人員所在機關投訴,對不予受理或者對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選擇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切不可采取暴力手段抗法。
孫良海建議,司法機關及有關行政部門要適時將妨害公務案例向社會公眾作公開展示,以案釋法,剖析典型,不斷提高群眾自我教育的能力和守法意識。同時,應當加強執法規范化培訓,統一執法標準,用好執法記錄儀,正確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不斷增強一線執法人員處理群眾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進而提升執法公信力,減少妨害公務行為發生。
“不過,對以維權為借口妨礙執法的,只要相關證據采集到位,就應當果斷執法。”孫良海認為,對采取暴力手段抗法的,可以由執法機構第三方部門主導督查、查辦過程,并盡可能采用公開方式,還原真相,凈化社會氛圍,營造人人守法,敬畏法治的氛圍。
制圖/李曉軍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公務 妨害 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