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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打鐵必須自身硬”
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察委員會監督別人,誰來監督監察委員會?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監察法草案,就加強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作出一系列細化規定,確保“打鐵必須自身硬”。
接受人大監督。監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強化自我監督。外部監督是他律,自我監督是自律。他律是自律的保障,自律是他律的前提。歷史的實踐證明,沒有自律的他律會失靈。監察法草案規定了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報告和登記備案,監察人員的回避,脫密期管理和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后從業限制等制度。同時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的申訴和責任追究制度。通過強化自我監督,防止“燈下黑”。
明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監察法草案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于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在制度上形成了監察委員會調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工作機制,也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監察機關的監督。
明確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等9種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通過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法律約束,將進一步推進反腐敗工作規范化法治化。
拒絕“燈下黑”,確保自身硬,才能要求別人、管住別人。通過監察法草案不難發現,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既有全面的外部監督,也有嚴格的內部監督,使監察機關始終在嚴格的監督制約下開展工作,保障反腐敗工作在法治軌道上行穩致遠。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監察機關 監督 監察 規定 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