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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監察法看改革與法治的關系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在整個改革過程中,都要高度重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正所謂“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隨著改革進入攻堅期和深水區,更需要在全過程中體現法治的引領和保障。通過立法的引領作用,用法治的利劍為改革披荊斬棘、掃除障礙。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經投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此次修改,歷史深遠,意義重大。其中,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監察委員會一節,并將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組成人員予以明確,并特別指出,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更是再次確立了憲法的權威性與科學性。
十九大報告指出:“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建設覆蓋紀檢監察系統的檢舉舉報平臺。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扎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通過不懈努力換來海晏河清、朗朗乾坤?!弊鳛榕涮讎冶O察體制改革的一項立法,監察法被認為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基礎性作用的法律,是我國反腐敗領域的一部重要立法,為監察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它明確了監察委的法律定位和權力運行機制,實現了監察對象全覆蓋,以列舉的方式明確了相關法律的責任。
從監察法制定過程看,較好地處理了母法和子法的關系,先修訂憲法,憲法通過后再制定監察法?,F在制定監察法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的必然要求。改革的深化要求法治保障,法治的實現離不開改革推動。
在深化監察體制改革過程中,黨中央首先提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成立監察委員會,并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代表黨和國家行使監督權和監察權。接著,通過憲法修正案,對監察委員會作出專門規定。隨后,審議監察法草案,將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納入國家機構體系,明確監察委員會由同級人大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立法技術方面與時俱進,充分體現了時代性和科學性。制定監察法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對于創新和完善國家監察制度,實現立法與改革相銜接,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監察 法治 國家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