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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敗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立法紀實
彰顯制度優勢 提升治理效能——
為開創反腐敗工作新局面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制定監察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制定監察法是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實踐經驗,為新形勢下反腐敗斗爭提供堅強法治保障的現實需要”……
3月13日上午,人民大會堂,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第四次全體會議,聽取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關于監察法草案的說明。
此前兩天,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此次憲法修改共有21條,其中11條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關,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新增“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先通過憲法修正案,然后再審議監察法草案,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于憲有據、監察法于憲有源。
3月13日下午和14日上午,各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對監察法草案進行審議。
兩個半天的時間,共有1840名代表發言提出了1384條意見,其中對草案的具體修改意見建議389條,都是從完善法律角度提出的積極性、建設性意見建議。
“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的代表建議,對留置場所的監督作出規定。”
……
3月14日下午,人民大會堂第六會議室,氣氛熱烈。十三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對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見逐條研究,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3月15日下午,監察法草案修改稿經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主席團會議審議后,決定再提請各代表團審議。
3月16日上午,各代表團繼續審議監察法草案修改稿。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審議情況提出監察法草案建議表決稿,提請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主席團會議審議后,再次提請各代表團審議。
3月19日下午,各代表團審議草案建議表決稿。大會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聽取審議情況匯報,主席團會議決定監察法草案提請全體會議表決。
從監察法草案,到監察法草案修改稿,再到監察法草案建議表決稿……
經過“三上三下”,3月20日上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閉幕會上,散發著墨香的監察法草案表決稿,擺在了每一位全國人大代表面前。
貫徹中央精神、凝聚各方智慧、反映各界共識鑄就的法治“利器”,獲得表決通過。
這是一部旗幟鮮明、綱舉目張的監察工作基本法——
明確監察工作的指導思想和領導體制,“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
明確監察工作的原則和方針,“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明確監察機關的性質、產生和職責,“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這是一部直面問題、順應實踐的反腐敗工作基本法——
著力解決我國監察體制機制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明確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范圍,覆蓋“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人群。
清除監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實現從監督“狹義政府”到“廣義政府”的轉變,將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這是一部科學實用有效、嚴謹細致周密的法律——
為保證有效履行監察職能,賦予監察機關在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可以采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嚴格規定,包括:報案或者舉報的處理;問題線索的管理和處置;決定立案調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對訊問和重要取證工作全程錄音錄像;嚴格涉案財物處理等;特別是對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程序、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等作出明確規定。
監察權力行使更加規范、邊界更加清晰、運行更加透明,確保反腐敗斗爭在法治軌道行穩致遠。
這是一部體現權責對等、彰顯監督制約的法律——
按照“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監察法專列兩章,從接受人大監督,強化自我監督,明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細化規定。
以良法促善治,將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隨著監察法的深入實施,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一定會奪取壓倒性勝利,贏得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監察 工作 草案 立法 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