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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限制
近日,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8]第7號》,放開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準入限制,明確準入規則和監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創新驅動的競爭新優勢,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對進一步提升我國支付服務市場競爭水平,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具有積極意義。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告》遵循鼓勵公平競爭、促進市場開放、防范業務風險、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則,在商業存在、業務系統、信息保護等方面對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提出要求,給予其全面國民待遇,進一步完善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制度。《公告》將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共同構成內資、外資支付機構的監管框架。
《公告》指出,境外機構擬為我國境內主體的境內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電子支付服務的,應當在我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外商投資支付機構應當在我國境內擁有安全、規范、能夠獨立完成支付業務處理的業務系統和災備系統。
《公告》要求,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在我國境內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金融信息的存儲、處理和分析應當在境內進行。為處理跨境業務必須向境外傳輸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部門的規定,要求境外主體履行相應的信息保密義務,并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
《 人民日報 》( 2018年03月22日 10 版)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支付 機構 外商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