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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還獨生子女獎勵”沒道理
年初,福建閩侯縣一位市民通過12345政府公共服務系統咨詢,2005年他生育第一個女孩后,按政策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但他簽訂了一份自愿放棄二孩協議,此后每月獲得了獨生子女貢獻獎勵金。全面二孩政策出臺后,他又生育了第二個孩子,此前領取的貢獻獎勵金如何處理,讓他感到困擾。閩侯縣衛計局當時回復稱,根據有關規定,未經審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由確認機關撤銷資格,并按協議規定三倍返還貢獻獎勵金。(3月22日澎湃新聞)
在全面二孩政策出臺后,領了獨生子女貢獻獎勵金后再生二孩的現象,時有出現,被要求原價、雙倍甚至三倍返還獎勵金的事兒,也并不鮮見,糾紛不斷。在國家早已明確“對生育兩個以內(含兩個)孩子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的情況下,一些地方為收回這筆錢,仍對生育二孩實行審批,不返還獨生子女貢獻獎勵金并支付違約金,就不予審批準生。可見,領取獨生子女獎金后生二孩,要不要返還獎勵金,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在“只生一個好”的“一孩時代”,國家為鼓勵公民只生一個,設立了獨生子女獎勵金制度。為響應國家號召,一些家庭不管有無條件,自愿放棄生育二孩,相關部門就該為他們在“一孩時代”遵守法規、信守承諾、履行義務而予以獎勵,這是一種正當性補償。到了“全面二孩”的時代,即便當初自愿放棄生育二孩的家庭,改變了意愿,也是在響應國家的號召,這其實是相關政策對個體生育的調控帶來的變化,沒有理由要求人家返還獨生子女獎勵金。
換言之,在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修改之前,一些家庭“有資格生不愿意生,領了貢獻獎勵金”,是在當時的政策背景和法律環境下作出的決定;計生政策修改后“又要生”,是在現在的政策背景與法律環境下做出的抉擇,并不完全是以個人與家庭意志為轉移。這兩種情形其實是兩回事。反過來也可以追問:如果“一孩時代”的獨生子女獎勵金,在“二孩時代”應該退還,那么,在“一孩時代”對超生二胎者的罰款,到了“二孩時代”是否也應該退還呢?
即便一些家庭當初為領取獨生子女貢獻獎勵金,與相關部門簽訂了“放棄二孩”的協議,協議所依據的政策和法律,早就隨著國家全面放開二胎而不復存在,協議的約束力也就自動失效。相關部門仍拿政策變化前簽訂的協議來說事,與二孩生育做捆綁,并要求返還獎金,恐怕是有意利用老百姓的不知情、不懂法,變相強制保證自己的部門利益。畢竟“二孩時代”的超生少,罰款少了,必須想其他辦法創收。這或許也是二孩只需備案卻仍搞審批的根源。
有句話叫做“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在獨生子女貢獻獎勵金上也當如此。全面二孩政策出臺后,仍只生一個或只養育了一孩的,其實可以照發獎勵金。即便生育打算改變,最好是生育二孩成功后,再取消人家享受獨生子女獎勵的資格,而之前的獎勵,則視為對過去的獎勵,而非對未來的獎勵。如今是法治社會,依法行政是對政府和公民個體的基本要求,任何人都不能超越,在生育協議或合同上,相關部門不宜對二孩政策留下不合理的干擾余地。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獎勵 生育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