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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對154名環境問題責任人問責 廳級干部26人
五、 西安市戶縣(現更名為鄠邑區)、藍田縣違法違規審批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問題。戶縣政府及縣國土資源局、藍田縣國土資源局在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市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項目準入手續的情況下,違規向企業發放采礦許可證,破壞秦嶺生態環境。根據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中共西安市委黨史研究室副主任張永潮(時任戶縣縣長)、西安市國土資源局臨潼分局局長趙建文(時任戶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行政記過處分;分別對鄠邑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張成群(時任戶縣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西安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主任朱博學(時任戶縣環境保護局局長)進行誡勉談話;分別給予西安市文化執法大隊副大隊長張西峰(時任藍田縣副縣長)、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碑林分局副局長劉克林(時任藍田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西安市國土資源局灞橋分局副局長程杰(時任藍田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行政警告處分。另有3名科級干部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警告等處分。
六、 渭北“旱腰帶”區域違規采石問題。涇陽縣興輝等14家和淳化縣黑云溝等6家采石礦山企業,非法偷采盜采礦產資源,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石料,對周邊山體植被、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涇陽、淳化兩縣政府及有關部門監管不力。根據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涇陽縣委書記張渭(時任涇陽縣縣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淳化縣縣長郭立志行政警告處分;分別給予長武縣委常委、副縣長張勇(時任涇陽縣副縣長),涇陽縣政府黨組成員、公安局局長范永顯,乾縣縣委常委、副縣長劉旭(時任淳化縣委常委、副縣長),淳化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贠彥武行政記過處分;對咸陽市國土資源局礦管科原科長邢西安進行誡勉談話。另有15名科級干部分別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行政記過等處分和誡勉談話、免職處理。責令涇陽、淳化縣政府分別向咸陽市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七、 江村溝垃圾填埋場滲濾液長期污染唐家寨水庫問題。西安市江村溝垃圾填埋場2015年11月以來,因垃圾滲濾液廠處理能力嚴重不足,每天約1800噸垃圾滲濾液未經處理直排唐家寨水庫,造成環境污染和風險隱患。根據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對西安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盧凱(時任西安市副市長),西安市委常委聶仲秋(時任西安市副市長)進行通報;分別給予西安市政協副秘書長嚴石(時任西安市城市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西安市政協常委田高社(時任西安市市容園林局黨委書記、局長)、西安市信訪局副局長張蔚(時任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長)、西安市環境保護局法規與宣教處處長蔣濤(時任西安市環境保護局灞橋分局局長)黨內警告處分;給予西安市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趙敏行政警告處分;分別對灞橋區區長苗志忠,蓮湖區委常委、組織部長楊愛民(時任灞橋區副區長),西安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張炳淳,西安市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周文漢進行誡勉談話;給予西安市城市管理局固廢處處長王軍民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另有2名科級干部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和誡勉談話。
八、 陜西漢中朱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采砂采石問題。省水利廳2014年批復《漢江干流漢中平川段2015-2019年河道采砂規劃》,違法在陜西漢中朱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設置12處采砂場,占用保護區內漢江河道15.9公里。2013年以來,洋縣、城固兩縣水利部門違規在實驗區發放采砂許可證,洋縣國土資源局違規給緩沖區內的安豐采石場續證,導致采石采砂行為屢禁不止。根據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省水利廳副廳長魏小抗、省水利廳水資源與河庫調度中心負責人劉春茂(時任省水利廳江河水庫管理處處長)、省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紀委書記王高強(時任省水利廳江河水庫管理處調研員)、漢中市河道管理處副主任龐靖峰、漢中市審計局副局長馬海波(時任城固縣副縣長)行政記過處分;分別對省水利廳副總工程師陳文軍、漢中市水利局副局長兼防汛辦主任李功元、漢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長曹志安(時任洋縣副縣長)進行誡勉談話;給予漢中市水利局原局長王基剛黨內警告處分;給予陜西佛坪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丁海華(時任陜西漢中朱鹮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局長)行政警告處分。另有8名科級干部分別給予黨內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警告等處分。責令省水利廳、漢中市政府分別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九、 大氣專項考核未按要求開展問題。2014年和2015年,省環境保護廳和省大氣污染治理辦公室未落實省政府關于對各市(區)政府(管委會)開展年度環境空氣質量專項考核的要求,給大氣污染治理工作帶來影響。根據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對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郝彥偉進行通報;對省大氣污染治理辦公室主任姚曉軍進行誡勉談話。責令省環境保護廳向省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時任 分別 新區 陜西 西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