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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法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禁止滑板車、獨輪車上路
中新網北京3月29日電 (記者 曾鼐)北京擬發布有關非機動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禁止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滑行工具上路,禁止非機動車在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等9個區域停放。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于29日至30日在京舉行,審議《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李富瑩對草案作說明。
超標電動自行車達300多萬輛
北京非機動車特別是電動自行車和租賃自行車數量增長迅猛,但相應的管理制度滯后,與此相關的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問題日益突出。
李富瑩表示,生產、銷售源頭管理乏力,不少超標電動自行車流入社會。據介紹,北京電動自行車絕大部分由外地生產流入,本市對生產環節無法有效監管,銷售環節又存在監管職責不清、監管措施權威性不夠等問題,導致源頭管理不力,不少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流入社會。
據有關行業協會統計,北京市超標電動自行車已達300多萬輛,占到電動自行車總數的80%。“這些車輛速度快、重量大、制動性能不穩定,嚴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李富瑩說。
同時,共享單車發展迅速,但相應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規范滯后。據不完全統計,北京市共享單車投放數量已達220多萬輛。
李富瑩說,共享單車運營企業主體責任不明確,非機動車停車管理制度滯后以及違法處罰手段不力等問題,以共享單車為主的非機動車亂停亂放、無序發展擠占公共資源等問題突出。
李富瑩說,現有法律法規有關非機動車違法行為的規定不完善,管理依據不足;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建立健全對非機動車的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禁止滑板車、獨輪車上路
非機動車管理條例草案共七章、49條。草案明確了非機動車種類,包括自行車、人力三輪車、畜力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非機動車。
草案規定,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滑行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摩托車(含輕便摩托車),動力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按照國家和本市機動車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李富瑩說,鼓勵市民使用自行車出行,鼓勵企業開展自行車租賃經營服務。草案第六條規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在企業自行車租賃服務不能滿足出行需要的地區,組織提供公共自行車租賃服務。但草案同時指出,北京市不發展電動自行車租賃。
草案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對自行車租賃經營企業提出要求。其中包括自行車租賃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對投放車輛的數量進行合理控制;在人流量大的公共交通站點、學校、醫院等區域,引導承租人規范停車;建立健全押金、預付金管理制度等。
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自行車應當年滿12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年滿12周歲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年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載人。
規范9個區域非機動車禁停
草案專門設置了有關停車秩序的章節,完善非機動車的停放規則。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車站、醫院、商場、學校、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配套規劃、建設非機動車公共停車設施。
居民住宅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許可建設非機動車停車設施,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劃用途合理使用非機動車停車設施并加強維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管理。
草案第三十二條,明確提出禁止在9個區域停放非機動車:
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的區域;未明確為停車區域的車行道;消防通道及其周邊影響客流、車輛集散安全的一定區域;盲道及其周邊影響殘疾人通行的一定區域;道路交叉口轉彎半徑及其兩側影響車輛轉彎的一定區域;鐵路道口、隧道出入口及其兩側影響通行安全的一定區域;醫院、商場、學校、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公園等人流密集場所出入口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一定區域;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定區域;其他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的區域。
根據草案,禁止在居民住宅樓的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兩側影響通行的一定區域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快遞、外賣車等不遵守交通規則加大處罰
李富瑩說,快遞、外賣等行業用車情況比較復雜,既有電動自行車,也有摩托車和動力三輪、四輪車等機動車。一方面,公眾關于快遞、外賣等行業用車違反交通規則的批評比較強烈,立法有必要予以回應,另一方面對其管理既要考慮通行秩序和交通安全,又要兼顧市民需要和相關行業發展。
鑒于此,草案一方面授權市商務、交通、郵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行業發展特點和發展需求研究擬定快遞、外賣等行業用車的管理措施,另一方面,針對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有關快遞、外賣等行業用車違反交通規則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規定了罰款、約談企業負責人、扣押收繳違法車輛等處罰措施。
根據草案第四十七條,駕駛車輛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實施逆行、不遵守交通信號燈指示、醉酒駕駛、騎行通過人行橫道、使用車輛牽引載人或者載物裝置等危害交通安全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當場扣押違法車輛,并處500元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1個月內對同一企業用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作出5次罰款處罰決定的,可以約談企業負責人,并責令其對違法行為人加強交通安全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違法車輛予以收繳。
草案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行駛證、號牌或者使用其他車輛行駛證、號牌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行駛證、號牌予以收繳,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約談企業負責人,并責令其對違法行為人加強交通安全教育;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電視、報刊、廣播、互聯網等媒體予以曝光駕駛拼裝、改裝的車輛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予以收繳,對駕駛人處1000元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約談企業負責人,并責令其對違法行為人加強交通安全教育;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電視、報刊、廣播、互聯網等媒體予以曝光。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北京立法 非機動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