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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檢察機關可聘請“外腦”參與辦案 意味著什么
時事訪談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下稱“規定”),提出人民檢察院可以指派、聘請有鑒定資格的人員,或者經本院審查具備專業能力的其他人員,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下稱“外腦”)參與辦案。
最高檢印發這份《規定》傳遞出什么信號,它在司法糾錯工作中能起到什么作用?新京報為此專訪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刑法室主任、曾掛職最高檢公訴廳副廳長的劉仁文研究員。
《關于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辦案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間接地會推動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引導,進而也提升公安機關的辦案質量。
檢察機關聘請“外腦”的范圍相比傳統的司法鑒定來說,范圍要大很多。多聽一聽相關方面“外腦”的意見,只會有助于辦案人員作出正確、理性的判斷,沒有壞處,只有好處。
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體制倒逼檢察機關必須按照《憲法》的規定去加強對公安機關的監督,這個《規定》有利于提升檢察機關的監督水平。
聘請“外腦”從此于法有據
新京報:最高檢的《規定》出臺傳遞出什么積極信號?
劉仁文:首先要給最高檢點贊,因為它有利于幫助檢察人員發現事實真相,有利于實現司法公開、公正、透明,是符合司法規律之舉,也是我一直所主張的。
為什么這么說?我舉兩個例子。一個是發生在國內的。去年有一個律師事務所聘請了幾位法學專家對一起案子出具專家意見,但法院卻在審理時認為專家意見無效,他們的理由是,《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法學專家意見可作為證據來使用。但法學專家也經常參加法院和檢察院的一些疑難案件的專家論證,沒說要是作為證據來使用啊,只是作為參考。對專家意見參考一下總歸是只有好處沒有壞處吧。
可對照的另外一個例子是,2005年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帶隊去美國耶魯大學和聯邦最高法院訪問。當時我正在耶魯做訪問學者,耶魯中國法中心讓我幫他們翻譯一份案情簡介,供肖揚院長一行去最高法院交流時參考。這個案子是關于美國禁止對18歲以下罪犯判死刑,當時耶魯大學法學院的院長等人以“法庭之友”的名義出具了專家意見,希望最高法院禁止對未成年人判處死刑,后來聯邦最高法院采納了這一意見。
此次最高檢印發這一《規定》,傳遞出至少兩個積極信號:一是因為目前從法律上來說,公安和法院聘請“外腦”都有法可依,而檢察院還沒有,因此,《規定》的出臺就意味著檢察系統聘請“外腦”也有了依據。二是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對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新型案件的不斷增加也呼喚這一制度的出臺。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檢察機關 聘請“外腦”參與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