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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潛逃海外擬可缺席審判
調整3
“速裁程序”擬上升為法律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兩個與刑訴有關的決定: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2016年9月,作出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
沈春耀表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將于2018年11月期滿,總結試點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擬對刑事訴訟法作出相應修改。為此,修正草案明確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原則,完善了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的程序規定,增加速裁程序,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
依據修正草案,“速裁程序”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認罪認罰,民事賠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案件,速裁程序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期限的限制,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意見;應當當庭宣判。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指的是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并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修正草案還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可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
此外,為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修正草案對訴訟權利告知、建立值班律師制度、明確將認罪認罰作為采取強制措施時判斷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等作出規定。
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是適應發展變化,及時滿足社會發展需要。以往,外逃貪官只有被追逃回國才能對其審判。如今,通過修改刑訴法,建立缺席審判程序,外逃貪官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將受到法律應有的裁判。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貪官潛逃海外 缺席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