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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書法中的“意象”
“象”在甲骨文、金文中,屬于象形字,本指大象動物。但漢許慎《說文解字》中將“象”“像”解釋合而為一,在實際運用中,兩者意義多有重疊,難以區分。后“象”作為哲學范疇,指事物本體,稱客觀物象。文獻記載較早的為戰國荀子,他在《樂論》中說:“君子以鐘鼓道志,以琴瑟樂心。動以干戚,飾以羽旌,從以罄管,故其清明象天,其廣大象地,其俯仰周旋有似于四時。”這里“象”已有“類似”“取法”“取象”之意。
“意”,是傳統書法演進之藤結出的一顆碩果,也是傳統書法審美熔爐中孕育和提煉出來的一粒靈丹,它具有極大彈性和張力,得以與其他藝術概念耳鬢廝磨,相映成趣,如“意味”“意趣”“意境”“意會”等。《孟子》中云:“說《詩》者,不以文害辭,不以辭害志,以意逆志,是為得之。”《莊子》有言:“語之所貴者意也,意有所隨,意之所隨者不可以言傳也。”魏王弼在他的《周易略例》中說:“言者所照明象,得象而忘言;象者所有存意,得意而忘象。”可見,“意”,屬于精神范疇,是指人們對現實客觀世界的心理態度,是人們思想活動產生的過程和結果。必須強調,“意”客觀存在,并不是唯心主義杜撰的“絕對精神”,神秘虛無而不可捉摸。在書法史上,“意”之闡述雖起步稍晚于“象”,但頗為周延詳實。
至六朝以后書論中,“意”出現頻率大幅增加,“意”雖然客觀存在,但“意”具有強烈依附性,必須依附于一定“表象”之中,憑空不會有“意”之產生。這在古代藝術論中成為重要審美論斷。漢劉勰《文心雕龍》中說:“何謂為比?蓋寫物以附意,飏言以切事也。”“或喻于聲,或方于貌,或擬于心,或譬于事。”事實也是如此,古人稱書法為“心畫也”,因為有書法“心畫”才存在。“意在筆先”強調書家已從若干書作取得經驗運籌新的作品,“意在筆后”強調“意”已附加在書法作品之中。雖然清周星蓮在他的《臨池管見》中強調“意”能“熟極巧生,直便化去,并執筆運筆之法亦皆忘之,所謂心忘手,手忘筆也”。但這個“意”同樣依附于一點一畫刻苦練習之過程。有時書家創作會沉浸在無意識心理狀態,但“意”已附加、積淀在書家過去的經驗、技巧及文化審美諸因素之中。
“意”這種依附性,會表現在書家和賞析者直覺判斷上。隨著各種“意”的交會與聚合,書家創作激情被撩起,創作靈感應時而至,創作情緒也得到渲染,直覺讓書家感到非要借諸筆墨來表現不可。在這種直覺下誕生之書法作品,才更具強烈藝術效果。“意”除了依附于書家直覺之外,更多地則依附于書法作品之中。與書家將“意”外化于直覺相比,外化于書作則“意”又向“象”聚合了一步。
“象”向“意”接近,“意”也向“象”接近,最終兩者組合成新的審美概念“意象”,因其具有“象”“意”一實一虛之雙重特征,兼容著外形與內情,笥腹學富,奩盈經豐,所以備受藝術之尊崇。如果說六朝之前,書論家多從“意”或“象”單方面述及;六朝之后,書家注重“意象”作用,“具象”逐漸邊緣化,那么唐蔡希綜在《法書論》中第一次將“象”和“意”融合一個整體詞匯“意象”來表述,便一發而不可收,書家聚而論之,伏案研磨,把握精髓。蔡希綜在《法書論》中這樣說:“邇來率府長史張旭,卓然孤立,聲被寰中,意象之奇,不能不全其古制。就王之內彌更減省,或有百字五十字,字所未形,雄逸氣象,是為天縱。”道出了“意象”的本質特征,而這種本質特征概括起來有三方面:其一,不可名狀,只能心領神會。因它表達書家與書法創作心理與預設,反映創作效果和情境,所以難以準確加以定義。書法 “披封睹跡,欣如會面”“只可意會,不可言宣”說的就是這種情形。其二,涵蓋萬千,囊括周制。正如現代學者傅雷《觀畫答客問》中說:“視君意趣若何耳。遠以瞰全局,辨氣韻,玩神味;近以察細節,求筆墨。遠以欣賞,近以研究。”“意象”因“物情皆備”功夫盡在字畫之外。其三,不為法限,追求隨情所適。這在宋代最為明顯,如蘇軾、黃庭堅對“意象”的理解就是不計較工拙,講究天然與率意。
(作者為江蘇省教育學會書法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
編輯:楊嵐
關鍵詞:書法 意象 書家 傳統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