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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鍵:實施排污許可落實治污主體責任
作者:生態環境部規劃財務司副司長 汪鍵
黨的十九大報告對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提出了新目標,到2020年,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到2035年,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美麗中國目標基本實現;到本世紀中葉,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當前,生態環境已成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突出短板。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就要深化生態環保體制機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環境治理制度,推進社會化生態環境治理和保護,建立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加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為下一步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完善環境治理體系指明方向。
當前,固定污染源仍然是我國污染物排放的主要來源。長期以來,一些企業主動治污的主體責任意識淡薄,偷排、漏排以及超標排放等違法違規問題時有發生,加之 “貓抓耗子”“保姆式監管”,使得企業主體責任難以得到落實。因此,迫切需要通過制度改革,充分調動企業積極性,激勵和約束企業主動承諾并自覺嚴格落實治污主體責任。
實施排污許可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強化排污者責任的重要舉措,是提高環境管理效能、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制度保障。加快推進排污許可制度改革,將排污許可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基礎制度,對于落實企業治污主體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排污許可制度改革重點在于建立精簡高效、銜接順暢的管理制度體系,規范環境監管執法,提升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提高社會公眾監督效力,進一步落實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
改革后的排污許可證將是企業生產運行期排放廢水和廢氣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企事業單位排放水和大氣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全部在排污許可證上予以明確。也就是說,排污許可證上有規定的,企業可以按規定排污,沒有規定的,則不能排污。排污許可證既可以幫企業建立守法邊界,也可以促使企業主動了解并承諾環保責任。
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企業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要求,促使企業自覺履行環保責任。長期以來,環保部門監管更多取信于監督性監測,企業自行監測的法律地位不明確。此次排污許可證改革,企業的有效監測數據可以作為環境監管部門執法的依據,要求企業有義務說清自己排放了什么、排放了多少,要求企業落實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環境管理要求,開展自行監測,保障數據合法有效,妥善保存原始記錄,建立準確完整的環境管理臺賬,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應與環保部門聯網,定期、如實向環保部門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從而建立從過程到結果的完整環境守法鏈條,推動企事業單位從“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轉變。
加強依證執法,約束企業嚴格遵守環保責任。嚴格執法是保障,執法到位是關鍵。生態環境部門對企業排污行為監管執法統一到排污許可證上,聚焦許可證執行情況。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根據違法情節輕重,依法采取按日連續處罰、限產、停產整治、停業、關閉等措施。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讓失信企事業單位付出更大代價,形成基于誠信的新型污染防治責任體系;對守法企業,則減輕企業負擔。不論生態環境部門誰來監管、監管什么,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和管理臺賬,以不變應萬變。
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經完成火電、造紙等15個“大氣十條”“水十條”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初步構建了與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相適應的法規和技術規范體系,建成并運行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下一步,生態環境部將加快建立完備的法規制度體系,研究起草《排污許可條例》,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制度的定位,實現其核心基礎作用;組織開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全面摸清排污企業底數;按計劃推動排污許可證核發,配套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重點行業、重點區域排污許可管理進程,嚴格依證執法,到2020年實現固定污染源全覆蓋。這項改革任務艱巨,時間緊迫,我們要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工作作風,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要求,夯實改革成效,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企業主動落實環保責任,加快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實現。
編輯:位林惠
關鍵詞:排污 企業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