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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貸”非法,借了不用還?這400名學生想得挺美
中新經緯客戶端7月5日電 (張哲)借錢買高檔手機后,卻還不起錢……今年1月以來,南寧市西鄉塘區法院高新法庭陸續受理了廣西某金融投資公司訴高校學生借款的合同糾紛案件,400多名大學生因借款未還成為此案的被告。
然而,該系列“校園貸”案件陸續開庭后,卻沒有一名大學生應訴。
借款7000余元,多為買高檔手機
主辦該案的黃支革法官介紹,該院受理的這批“校園貸”糾紛,每個案件的借款金額均在7000元左右。從雙方的借款合同看,大學生通過廣西某金融投資公司的“704校花”業務借貸,大都拿來購買高檔手機,后來因各種原因未能還錢,從而成為被告。借貸的大學生,涵蓋廣西、江西、貴州、湖南、湖北等各地高校。
法院立案后,因為被告大學生均在外地,法院通過快遞寄送應訴材料時,不少遭拒收。對此,法官們選取了最早立案的3起案件,向被告大學生所在的3所江西高校發函,請校方督促相關學生積極應訴。但開庭時,3名大學生并未應訴,目前開庭的該系列案中,也沒有一名大學生到庭應訴。
為了保障被告大學生的合法權益,了解他們的真實心態,6月初,主辦法官和原告方專門趕赴貴陽市某兩所高校,找到20名被告大學生,希望對方參加座談會協商還錢事宜。然而,經歷一番波折后,只有3名被告大學生找到法官和原告選擇了和解,并一次性歸還了借款。
“校園貸”屬于非法放貸,所以不用還?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超過36%的,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那么,大學生作為“校園貸”的借款人,是否應當履行還款義務呢?浙江思偉律師事務所尹瑞華律師表示“校園貸”并不等同于“高利貸”、非法放貸,只要不涉及到暴力、裸貸等違法情節,其本金和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利息受法律保護。
因為“校園貸”一般針對的借貸主體是成年的大學生,且一般為生活、消費借貸,因此只要雙方達成借款合意,借款合同生效,雙方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大學生作為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可能承擔不利后果,包括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等。
上述參與和解的3名大學生稱,收到法院傳票后,眾多被告大學生專門成立了QQ群。學生們一致的觀點是,國家在打擊高利貸、非法放貸,而這個“校園貸”就是非法放貸,所以,他們借的錢根本不用還。
“不知道他們哪里聽來這些錯誤觀點,如果這些大學生一直消極應訴,案件缺席審理對他們很不利。”黃支革法官說。
被告不應訴?后果很嚴重……
這些涉案大學生可能沒想到,作為被告不參與訴訟,很可能被法院“缺席判決”,同時喪失自己的應訴權利。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并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應當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上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民事訴訟對案件證據進行質證和說明的“辯論權”,大學生消極應訴的后果便是喪失這項基礎權利。而且,大學生的缺席并不會影響案件的進行,人民法院只能在缺席判決后,根據到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理和判決。
由于被告沒有進行質證和答辯,人民法院一般都會支持原告的訴請,判決結果將對被告不利。若判決生效,出借方申請強制執行,大學生可能被申請強制執行、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產生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借貸不還將面臨失信懲戒
該案黃法官介紹,涉“校園貸”大學生,如果對該糾紛采取逃避的態度,其不僅無法逃避依法應承擔的債務,更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因為案件缺席審判,判決生效后案件進入執行程序,不及時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的大學生將會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縱使后期履行了相關義務,也會在個人征信紀錄中留下污點,這將對個人的生活和工作都造成巨大影響。
根據相關法規,限制招錄(聘)失信被執行人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確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情況應作為其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的參考。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等。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大學生 校園貸 非法 借款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