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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旬父親與養女斷絕關系 索要24萬撫養費并追回房產
沖突
父親稱生活瑣事導致隔閡
女兒暫未回應及證實
日前,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見到了曾明,他向記者講述了他與女兒曾英的一些點滴。曾明介紹,當年與愛人收養了女兒曾英后,在一位公安局朋友的幫助下才為曾英上了戶口。當年他在“郫縣一中”上課,期間為了照顧曾英,夫妻倆就輪著班來照顧。曾明介紹,之后有機會調到成都市區上班,進入到了四川省商業專科學校(后合并到成都理工大學),為了讓孩子受到好的教育,隨后經過努力將愛人和女兒也帶到了市區。曾明說,曾英從小到大非常聽話,考試成績也都不錯。
曾明說,除了將東風路房產贈送給女兒外,還用自己的教職工名額在成都理工大學附近購買了一套住房,“70%的房款都是我給的,但房產證上,99%的產權都是給她了的。”之后,女兒女婿搬到該住房居住,自己也一同居住,期間也會回東風路的住房。
按照曾明的說法,他與女兒的關系在搬家后發生了變化,在其一次生病住院后,女兒女婿的不上心,加上生活中一些繁瑣事物,漸漸與女兒女婿間開始有了隔閡。而“女兒悄悄拿走其保管的房產證”一事,則讓曾明覺得“沒有指望了”。他表示,在矛盾升級斷絕關系后,女兒還讓他搬出門去。
對于曾明的說法,記者試圖與曾英取得聯系。但據了解,曾英近日在外出差,記者多次撥打其電話,均無人接聽或被掛斷,發去短信也未有回復。
目前,父親曾明的說法,暫未得到曾英的回應以及證實。
訴訟背后
幾個法律問題
1、 養父母與子女間是否可以解除關系?
全國律師協會民委委員、副主任律師張承鳳表示,如果父母與子女之間有血緣關系,那么是不能解除關系的,而如果是非親生屬于收養關系,雙方關系又確實惡化的情況下,在子女成人后可解除收養。
北京理工大學民法副教授孟強表示,對于本案情況,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對于年滿18周歲的被收養人,如果長大后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已經到了無法共同生活的程度,再維持收養關系對雙方均不利,且被收養人已經長大成人,具備自我生存生活的能力時,養父母和養子女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如果不能達成協議的,主張解除收養關系的一方,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 解除關系后,養父母是否可以要求子女補償在收養期間的經費開支,“贈與”是否可以追回?
張承鳳表示,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被收養方就面臨著需承擔父母贍養的問題——老人需要養老,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但如果要解除父女或父子關系,就意味著子女方后面可能沒有贍養義務了。這種情況,就需要在解除的時候,就商討好具體所付費用問題,老人有權利要求其承擔在撫養其長大過程中的開支。
另外,對于“贈與”的追回問題,根據《合同法》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張承鳳表示,如果不符合《合同法》法定撤銷權的情況,法官在具體解決事情時,也會把撫養子女返還費用與贈與費用結合起來共同考量。
孟強表示,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已經具備了工作和生活的能力,甚至能反哺遇到困難的養父母,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在解除收養關系后,成年養子女依法應當給付養父母一定的生活費。至于在收養期間贈送的房產是否可以追回,孟強表示需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根據該法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而房產一旦過戶給了養子女,除非事先有約定,或者因養子女的違法行為而導致養父母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否則無法撤銷贈與、追回房產。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7旬父親 養女 斷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