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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古田:縣政府“變卦”收地,被判賠3億
學者建議政府應將當事人損失最小化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教授解志勇表示,在類似案件中,3億元已是相當高的賠償數(shù)額。據(jù)其觀察,近年來地方政府常出現(xiàn)單方違約的情況,既損傷政府的公信力以及形象,也讓政府難以成為公民誠實守信的模范。
解志勇分析,政府單方違約現(xiàn)象常有三個原因:一是有的地方政府的確是出于公共利益考量;二是個別官員通過政府單方違約來實現(xiàn)個人利益;三是地方政府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比如,近幾年土地價格不斷上升,有的政府會違約收回此前轉(zhuǎn)讓價格較低的土地,重新以高價轉(zhuǎn)讓。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學教授郎佩娟表示,從中國人的傳統(tǒng)而言,公民是信任政府的,這其中存在信賴保護原則,如果開發(fā)商按照合同履約,政府卻單方變更或解除合同,必然造成企業(yè)利益的損失。
郎佩娟建議,若政府確實出于公共利益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考慮到企業(yè)各方面的利益,把當事人或企業(yè)的損失降到最小化。當然,既然地方政府提出違約原因是由于公共利益,就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jù)來證明確實如此。
“如果不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jù),那么從正常的思維和理性來看,政府違約這一行為是極不妥當?shù)摹!崩膳寰暾f。
解志勇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學界對于“公共利益”的爭議一直較大,有時這是個比較模糊的灰色地帶,“一些地方政府把‘公共利益’作為借口,借以解除與企業(yè)與個人簽訂的合同。”
“要杜絕政府單方違約這一做法,我認為幾乎是不可能的。除非,合同中涉及的相關(guān)責任明確地落到地方政府官員身上,并設(shè)立非常嚴格的規(guī)定。”解志勇認為,當法院認定違約行為存在違法等情形時,應對相關(guān)官員進行問責,若對國家及政府公信力造成重大損害的,或應承擔刑事責任。
郎佩娟提出,若想減少政府單方違約的出現(xiàn),最重要的就是在簽署合同之前,對合同進行仔細深入的研判,做好調(diào)研等準備工作,比如合同內(nèi)容是否合法、事項是否在政府職責范圍內(nèi)、是否進行了平等協(xié)商、是否充分考慮了公共利益等。
與此同時,政府應該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嚴守契約精神,嚴格履行義務。郎佩娟表示,有了這些制度約束,再加上政府遵紀守法的自我約束、外部法律約束,有望減少部分地方政府單方違約行為。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景爍 盧義杰 實習生 喬永禎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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