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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三審:未成年被告人擬不適用速裁程序
委員建議
缺席審判適用范圍可適當擴大
10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有不少委員認為,建立刑事訴訟缺席審判制度是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內容,對以法治方式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是有重要意義的,“建議盡早通過出臺”。
沈躍躍副委員長說,“修正案堅決貫徹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反腐敗追逃追贓,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等方面的決策部署,結合司法實踐,遵循訴訟規律,有針對性地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完善,比如完善與監察法的銜接機制,調整人民檢察院偵查職權,建立刑事缺席審判制度,完善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是這次司法體制改革中最主要的改革舉措,也是取得的經驗,用法律的形式把它固定下來,是這次修法的主要任務?!?/p>
沈躍躍說,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與監察法的銜接更加緊密,加大了反腐敗追逃追贓的工作力度,有利于依法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我認為修正案草案已經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
也有一些委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我個人認為,目前的缺席審判適用范圍還是有點過窄。”李巍委員說,對那些社會危害性極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必須嚴懲,“比如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每年審理在20萬件左右;再比如電信詐騙案件,每年也差不多幾十萬件。當前開展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也暴露出了很多嚴重的刑事犯罪案件?!?/p>
他認為,應在充分保障訴訟權利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要,有條件的適當擴大缺席審判的適用范圍,將上述犯罪案件納入其中。在具體文字修改方面,他建議可以表述為“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刑事犯罪案件”,即加一個“等”字。
“也許會有人提出來,這樣會不會范圍太廣太泛了?我認為有兩個前提條件可以保證不會寬泛,第一個前提條件是‘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有這個前置詞,就可以限制和防止省級以下司法機關隨意去啟動缺席判決程序。第二個前提條件是必須要符合缺席判決審判程序適用條件。有這樣兩條做限制的話,不會對‘等’字的范圍進行隨意的擴大。 ”
彭勃委員也持相同觀點。他說,近些年來,經濟犯罪和毒品犯罪猖獗,不少犯罪分子出逃或本身身處境外,這類毒品案件和經濟犯罪案件,它的涉及面、破壞力和影響都很大,不能讓這些相關的罪犯一跑了之,逍遙法外。
他建議,缺席審判的適用案件范圍應該根據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司法形勢需求,從國家經濟和社會安全穩定的實際需求出發,適當地擴大,不要僅限定于現在明確的這三類案件。
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委員謝勇說,“事實上,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的案件中,可能沒有潛逃行為,他本來就身在境外,或者長期住在境外,遇到這種情況時,本條現有規定就會成為障礙。”
他建議,把上述條款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到案”“不一定要有潛逃行為,只要是未到案,就可以考慮缺席審判?!?/p>
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審
土地經營權流轉超五年可申請登記
10月22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二審。
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實“三權分置”制度,是本次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務。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三權分置”改革的核心問題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戶在經營方式上發生了轉變,即由農戶自己經營,轉變為保留土地承包權,將承包地流轉給他人經營,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分離,農戶保留土地承包權。
修正案草案二審稿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流轉土地經營權,保護土地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修正案草案二審稿還明確了土地經營權人的權利?!巴恋亟洜I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利益”。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推進“三權分置”改革,關鍵是要明確和保護經營主體通過流轉合同取得的土地經營權,保障其經營預期。
實踐中,不同經營主體對土地經營權登記頒證的需求存在差異,有的經營者希望能通過登記的方式獲得長期穩定的土地經營權,而有的短期經營者則認為沒有必要辦理登記。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有必要賦予土地經營當事人一定的選擇權,通過建立土地經營權的登記頒證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權利義務,同時,規范農戶收回土地經營權的行為。
二審稿新增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為了避免承包方隨意解除合同,二審稿新增規定,承包方不得單方解除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但受讓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在土地經營權的融資擔保制度方面,二審稿也進行了相應的修改。
草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經營權可以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專家提出,土地經營權融資擔保的登記及實現也需要予以明確。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通過賦予擔保物權登記對抗效力,明確擔保物權人在實現擔保物權時有權以土地經營權優先受償,有利于保護融資擔保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