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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被侵權獲賠千萬 第一發明人分文未得狀告公司
但在林祖毅看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他告訴記者,自己是在2月18日到的公司,3月14日就已經完成了專利申請。如果不是自己在進入公司前就已經有了這方面的思考探索,為什么能這么快就能形成思路完成所需環節?既然伊時代公司宣稱已經在此前完成了技術儲備,又緣何要等他進入公司再迅速進行申請呢?
此外,他認為,公司是否有技術儲備與該專利的發明申請并無直接關系。“該專利的特點在于一種設置密碼的方法,這種方法其實只是一種思路和想法,難點在于個人的思維突破,根本無需用到特定的物質技術條件”。
至于為何將林祖毅列為發明人,袁洋說,這是因為當時林祖毅有親戚在銀行擔任領導職務,公司出于后續融資發展的需要進行的“特殊照顧”,希望能讓處于實習的他“光榮畢業”。而林祖毅在與專利代理機構進行聯系時,又擅自將自己的名字放在了最前面,因而成了第一發明人。
林祖毅對此同樣不予認同,他說,自己當時并非公司正式工作人員,如果他自作主張修改內容,公司又怎么會允許把他的名字放在公司老板之前?此外,自己因為英語成績不合格至今仍未拿到學位證,又何來的需求去爭取優秀畢業生呢?
發明是否屬于職務行為?
在當天的公開審理中,袁洋認為,退一步說,不管林祖毅對這項發明專利有無貢獻,該成果都是林祖毅在公司實習期間獲得的,根據《專利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袁洋提出,林祖毅在2008年2月到公司后曾提交了一份由該公司制作的《員工信息登記表》,屬于以就業為目的實習。就算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公司也有給林祖毅安排相應的工作任務,可以認定為臨時工作單位。此外,在林祖毅畢業論文的致謝部分,也明確向“實習公司伊時代公司以及同事表示感謝”,這說明他與公司是存在諸多交集的。
但林祖毅對該說法提出了異議,他認為,認定職務的前提是發明人與單位形成了用工關系,自己在當時還是學生,不可能與伊時代公司發生用工關系。提交的《員工信息登記表》僅僅是作為求職者所填寫的用于求職使用的表格,該表格中明確標注了“本表所填信息僅作招聘參考用”,這說明該表格僅是求職時填寫的簡歷,并非員工信息登記內容。最重要的是,在畢業前,公司并未為其發放工資和繳交醫社保,因此自己并非伊時代員工。
林祖毅說,在公司實習期間,雖然會有與公司工作人員進行交流,但所談內容并未涉及專利的相關內容,自己只是借助公司的實驗室完成自己的畢業論文,并沒有用到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
過去這一年,林祖毅一直在研究“路徑密碼”的2.0版本,在他的設計中,矩形改成圓與弧線,優化了觸摸距離,同時利用指紋和路徑雙重加密,安全性能也大大增強,適合在金融機構、海關、司法部門等重要場所使用。
據悉,此案將擇期進行宣判,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將持續關注案件進展。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林智仁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專利被侵權 獲賠千萬 發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