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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院”組織法完成近40年來首次大修 全面確認鞏固司法改革成果
新華社北京10月26日電(記者丁小溪)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6日下午高票表決通過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據介紹,這是“兩院”組織法實施近40年來首次大修,全面確認和鞏固了近年來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果。
記者26日從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此次“兩院”組織法修改的幅度很大,從體例結構到內容都發生了變化。其中,法院組織法只有3條沒有修改,檢察院組織法全部條文都作了修改。但這次修改都是補充完善性的,并沒有改變“兩院”組織法的性質、地位、基本的職權、基本組織體系和基本的規則。
“這次修改‘兩院’組織法主要是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證公正司法,來確認和鞏固多年來的司法改革成果,尤其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司法體制改革成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童衛東說,此次修改完善了法院、檢察院的組織和職權,例如根據法院組織法,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立巡回法庭,可以設立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這都是司法改革在法院組織方面的重要體現。
在提升法律監督實效方面,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檢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監獄、看守所等場所設立檢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權,也可以對上述場所進行巡回檢察。
“巡回檢察的一個優勢,就是巡回檢察的人員與被監督對象之間不易形成熟人關系,不容易被同化,因此它能夠避免因熟生腐、因熟生懶、見怪不怪這些問題。派駐檢察和巡回檢察這兩種方式有機結合,優勢互補,有利于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的整體優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表示,此次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從立法層面確認了巡回檢察制度,對于今后各級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法律監督方式,具有非常重要的積極意義。
此外,“兩院”組織法進一步加強了對法院、檢察院行使職權的保障。根據法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對于領導干部等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或者法院、檢察院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并報告;有違法違紀情形的,由有關機關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組織法 司法 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