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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條例》
第三十一條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查閱干部人事檔案:
(一)政治審查、發展黨員、黨員教育、黨員管理等;
(二)干部錄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調配、職級晉升、教育培養、職稱評聘、表彰獎勵、工資待遇、公務員登記備案、退(離)休、社會保險、治喪等;
(三)人才引進、培養、評選、推送等;
(四)巡視、巡察,選人用人檢查、違規選人用人問題查核,組織處理,黨紀政務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調查取證、案件查辦等;
(五)經具有干部管理權限的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批準的編史修志,撰寫大事記、人物傳記,舉辦展覽、紀念活動等;
(六)干部日常管理中,熟悉了解干部,研究、發現和解決有關問題等;
(七)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項。
干部本人及其親屬辦理公證、訴訟取證等有關干部個人合法權益保障的事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請相應的組織人事等部門查閱檔案。
復制、摘錄的檔案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要求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查閱干部人事檔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進行:
(一)查閱單位如實填寫干部人事檔案查閱審批材料,按照程序報單位負責同志審批簽字并加蓋公章;
(二)查閱檔案應當2人以上,一般均為黨員;
(三)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程序審批;
(四)在規定時限內查閱。
第三十三條 干部人事檔案一般不予外借,確因工作需要借閱的,借閱單位應當履行審批手續,在規定時限內歸還,歸還時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認真核對檔案材料。
第三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按照統一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查(借)閱干部人事檔案的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堅持“凡提必審”、“凡進必審”、干部管理權限發生變化的“凡轉必審”,在干部動議、考察、任職前公示、錄用、聘用、遴選、選調、交流,人才引進,軍隊轉業(復員)安置,檔案轉遞、接收等環節,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和標準,及時做好干部人事檔案審核工作。
第三十六條 干部人事檔案審核應當在全面審核檔案內容的基礎上,重點審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歷學位、工作經歷、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員及重要社會關系、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學術評鑒、獎懲等基本信息,審核檔案內容是否真實、檔案材料是否齊全、檔案材料記載內容之間的關聯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響干部使用的情形等。
第三十七條 干部人事檔案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整改和處理。涉及干部個人信息重新認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
凡發現檔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的,組織人事部門等應當立即查核,未核準前,一律暫緩考察或者暫停任職、錄用、聘用、調動等程序。
第三十八條 組織人事部門及其干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應當運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建立健全干部人事檔案科學利用機制,為干部資源配置、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宏觀管理、組織人事工作規律研究等提供精準高效服務。
第六章 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開展干部人事檔案工作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嚴禁篡改、偽造干部人事檔案;
(二)嚴禁提供虛假材料、不如實填報干部人事檔案信息;
(三)嚴禁轉遞、接收、歸檔涉嫌造假或者來歷不明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
(四)嚴禁利用職務、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實施檔案造假,授意、指使、縱容、默許他人檔案造假,為檔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時向組織報告;
(五)嚴禁插手、干擾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檔案造假問題;
(六)嚴禁擅自抽取、撤換、添加干部人事檔案材料;
(七)嚴禁圈劃、損壞、扣留、出賣、交換、轉讓、贈送干部人事檔案;
(八)嚴禁擅自提供、摘錄、復制、拍攝、保存、丟棄、銷毀干部人事檔案;
(九)嚴禁違規轉遞、接收和查(借)閱干部人事檔案;
(十)嚴禁擅自將干部人事檔案帶出國(境)外;
(十一)嚴禁泄露或者擅自對外公開干部人事檔案內容。
第四十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人事檔案工作和本條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干部人事檔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人事檔案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自覺接受組織監督和黨員、干部、群眾監督。
下級機關(單位)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人事檔案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
第四十二條 對于違反相關規定和紀律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并視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流動人員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等其他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由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精神另行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干部人事檔案工作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精神制定。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中央組織部、國家檔案局印發的《干部檔案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編輯:秦云
關鍵詞:干部人事檔案工作 干部人才 中共中央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