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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霸座”乘客首次被拘留 不少網友為警方點贊
處罰
“霸座女”被拘留 不少網友支持
12月6日,大連公安發布消息稱,12月3日14時09分,包頭至大連的K56次列車蘇家屯站開車后,乘警接到列車長報告,1號車廂有旅客“霸座”。
經了解,女旅客劉某,22歲,黑龍江省甘南縣人。從沈陽站上車準備到熊岳城,上車后沒有按座位就坐,而是坐在64號其他旅客座位上。蘇家屯站開車后,該座旅客祝某持1車64號車票要求劉某讓出座位,劉某拒不配合,聲稱“誰先坐就是誰的”。列車員過來勸說無效后,報告了乘警。
面對劉某的無理行為,乘警多次告知其行為已擾亂了列車秩序,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并對其多次提出警告,要求劉某將座位讓出來,均遭到劉某拒絕且態度惡劣,辱罵乘警和周圍旅客。為了維持列車正常秩序,乘警在對其多次警告無果后,將其強制帶離現場,制作相關法律文書交大石橋站派出所處理。
劉某到派出所后,對“霸座”行為供認不諱。大連鐵路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依法給予其行政拘留處罰。
該消息發出后,多位網友點贊并轉發。有網友對乘警的處理表示支持,“干得漂亮,就應該這樣,不服管就強制帶走,否則太囂張” 。有網友評論,“給這樣的執法力度點個贊!”還有網友認為,“破壞規則的人,該自行承受破壞規則的后果。”
現象
“霸座”行為屢現 廣東立法禁止
劉某的“霸座”行為并非首例,但卻是第一個因“霸座”被行政拘留的鐵路乘客。今年8月以來,火車乘客“霸座”的情況頻發,列車員勸解無效,甚至有時出動乘警都未能讓“霸座”乘客對號入座。
8月21日上午,在從濟南站開往北京南站的G334次列車上,男乘客孫某霸占一女乘客的靠窗座位,并自稱“站不起來”,需要輪椅。經列車長和乘警勸說無果后,被占座女乘客被安排到商務車廂。最終,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一款三項之規定,孫某被處治安罰款200元,并被納入鐵路“黑名單”,180天內不能購票、乘坐火車。
9月19日,在從永州至深圳的G6078次列車上,女乘客周某因“霸座”行為受到關注,該女乘客的座位靠過道,但卻霸占了旁邊靠窗的位置。被霸占座位的乘客投訴后,列車工作人員勸解“霸座”乘客無果。最終,周某因“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被處以罰款200元,并被鐵路部門限制180天內不能購買火車票、乘坐火車。
此外,也有一些“霸座”事件以列車工作人員調解后,霸座乘客道歉、或霸座乘客補票、或給被霸座乘客另外安排座位結束,霸座乘客沒有受到行政處罰。
北青報記者查詢發現,孫某、周某被處行政處罰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其中第三款就指向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為。
為治理“霸座”行為,今年10月,《廣東省鐵路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旅客應當按照車票載明的座位乘車,不得強占他人座位,該條例已于12月1日開始施行。
專家
要加大懲戒力度 還要加強宣傳教育
針對鐵路乘客的“霸座”行為,北京工業大學城市交通學院院長陳艷艷認為,作為列車乘客,應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但此次“霸座”事件中的劉某并沒有意識到,要遵守列車上的相關規定,這體現了公民法律意識的薄弱。“規定是很明確的,卻依然有人違法違規,挑戰法律法規。這體現了這些人的法律意識很淡薄,不清楚違法違規的后果。”陳艷艷說。
而對于劉某被處以行政拘留的結果,陳艷艷稱,本次“霸座”事件中,乘警采取了強制措施,對劉某的處罰結果也比之前的霸座者要重,原因在于劉某不僅霸占他人座位、拒絕讓座,還對列車乘警進行謾罵,危害了公共安全。“乘警多次勸解無效,她的行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在這種情況下,對她采取強制措施是必要的。”陳艷艷說。
同時,陳艷艷認為,治理“霸座”行為,除了行政拘留以外,可以將鐵路違規者加入整個社會的行業黑名單,與整個社會的信用制度相關聯。
此外,陳艷艷也表示,懲戒“霸座”這種不文明行為不僅要加大懲戒力度,還要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一方面,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懲提高了違法成本,讓人意識到違法的后果,能有效減少違法行為;另一方面,可在旅客乘車前,加大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比如在火車票的背面印一些鐵路的條例規定,或是在乘客候車時宣傳違法違規的行為及后果,讓旅客在乘車前就知道違法的后果”。
文/本報記者 李濤
實習生 戴幼卿 張夕 鄭雪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鐵路“霸座”乘客 首次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