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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負三十條!九部門印發中小學生減負措施的通知
二、 嚴格校外培訓機構管理
13. 依規登記誠信經營。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及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后方可開展培訓。培訓機構必須誠實守信經營,嚴禁虛假宣傳,誤導、欺騙學生和家長,嚴禁夸大培訓效果。
14. 嚴禁超標培訓。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班次名稱、招生對象、培訓進度、上課時間等要經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審核并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必須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杜絕機械訓練、強化應試等不良培訓行為。不得留作業。
15. 嚴格教師聘用。培訓機構必須有相對穩定的師資隊伍,從事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教師資格,并接受社會監督。嚴禁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到培訓機構任教,一旦發現,堅決吊銷辦學許可證,并對教師本人予以嚴肅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教師資格。
16. 嚴禁與升學掛鉤。嚴禁將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招生入學掛鉤,嚴禁作出與升學、考試相關的保證性承諾,嚴禁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排名。
17. 控制培訓時間。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培訓 孩子 學生 減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