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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國務院可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債限額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劉紅霞)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關于授權國務院提前下達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決定。這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好落實項目安排,及早發揮政府債券資金對穩投資、擴內需、補短板的重要作用。
根據決定,在2019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當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之前,授權國務院提前下達2019年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債務限額5800億元、新增專項債務限額8100億元,合計13900億元。決定還授權國務院在2019年以后年度,在當年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的60%以內,提前下達下一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包括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授權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決定指出,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國務院每年提前下達的部分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應當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并根據經濟形勢和宏觀調控的需要來確定。提前下達情況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2015年以來,國務院及其財政等部門按照預算法等要求,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地方政府債務新增限額后下達分省債務限額,再由地方人大常委會通過批準政府預算調整方案的方式,批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保障債券資金合法合規地使用。但在實踐中,由于省級人大常委會召開會議批準涉及政府債券資金安排的預算調整方案的時間一般在5月份左右,客觀上存在政府債券發行主要集中在下半年的情況,不利于提高債券資金使用效率,也影響了預算執行進度。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在當前經濟運行穩中有變、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的情況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授權議案,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時落實項目安排,及早發揮政府債券資金對穩投資、擴內需、補短板的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是必要的、可行的。(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限額 債務 新增 地方政府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