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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務員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就修訂公務員法答記者問
問:公務員法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修訂?
答: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由原來的18章107條調整為18章113條,增加6條,實質性修改49條,個別文字修改16條,條文順序調整2條,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補充調整和完善:一是突出了政治要求。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公務員制度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把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體現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則、條件義務等規定中,把落實好干部標準貫穿公務員管理全過程和主要環節,進一步彰顯了中國特色。二是調整完善公務員職務、職級等有關規定。進一步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改造非領導職務為職級,實行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對領導職務與職級的任免、升降以及與此相關的條文進行了修改。三是調整充實從嚴管理干部有關規定。將第九章章名“懲戒”調整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加強公務員監督和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等規定,修改完善了回避情形、責令辭職、離職后從業限制等規定,增加了在錄用、聘任等工作中違紀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四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正向激勵的要求,健全完善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加強了對公務員合法權益的保護。五是根據公務員管理實踐需要,對分類考錄、分類考核、分類培訓等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對公務員考核方式、憲法宣誓、公開遴選等方面作了修改。
問:黨的十九大提出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請問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是如何確保這一基本方略得到貫徹落實的?
答: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這一基本方略集中體現在總則中,并貫穿公務員管理進、管、出各環節。在總則中,旗幟鮮明地提出公務員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將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強化好干部標準,突出政治標準選人用人育人,鮮明地提出公務員是干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同時,在各章節中也充分體現了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這一最大特色。比如,將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列為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將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列為應當履行的義務,將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人員列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對象,將不得散布有損中國共產黨聲譽的言論列為必須遵守的紀律,強化對政治素質的考核培訓等,這些規定都將有利于教育和引導廣大公務員強化“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對黨絕對忠誠,提高政治能力,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
問: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確立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請問作出這一改革是如何考慮的,制度是如何設計的?
答: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目的是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完善公務員制度機制,推進公務員分類管理,加強專業化建設,拓寬公務員尤其是基層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實現對公務員的持續激勵,有利于解決非領導職務設置存在的屬性界定不清晰、設置不科學不合理等問題。落實中央要求,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一是重新設置了職級序列,規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由高至低依次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與原來的非領導職務相比,增加4個層級。二是對職級晉升條件和程序作出原則規定。三是明確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公務員職級設置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留出制度接口。之前,這項制度在天津市和教育部等部分地方和中央部委開展了試點工作,受到了普遍歡迎,取得了明顯成效,已經具備在全國推行的基礎和條件。
問: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是如何體現中央從嚴管理干部要求的?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從嚴管理干部貫徹落實到干部隊伍建設全過程。新修訂的公務員法與監察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銜接,進一步扎牢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制度籠子。一是嚴管鏈條更加完整。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原第九章章名“懲戒”調整為“監督與懲戒”,增加了2條監督方面的規定,把監督作為從嚴管理公務員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法中予以明確,規定機關應當對公務員的思想政治、履行職責、作風表現、遵紀守法等情況進行監督,對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規定公務員必須按照規定請示報告工作、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使公務員的監督與相關法律法規有機銜接。二是紀律約束更加嚴明。在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方面,增加不得“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等禁止性規定;針對“為官不為”問題,將“不擔當,不作為”列入不得違反的紀律行為;針對個別公務員網絡行為失范、缺少自律問題,將“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列入不得違反的紀律行為。三是重點監督措施更具有針對性。根據工作實踐,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對任職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離職后從業限制規定等作了相應修改完善,特別是增加了“公務員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管或者主管部門擔任領導成員”,體現了對“關鍵少數”從嚴管理的要求。完善責令辭職規定,明確“領導成員因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的,或者應當引咎辭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去領導職務”,從而督促其正確履行職責、積極有效作為。此外,新修訂的公務員法還規定“公務員的職務、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對不適宜或者不勝任現任職務、職級的,應當進行調整”,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問: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在激勵公務員新擔當新作為方面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在堅持從嚴管理公務員的同時,加強正向激勵、關心關愛,除了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外,圍繞充分調動和激發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還提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措施。一是健全考核評價機制。新增專項考核方式,規定考核指標根據不同職位類別、不同層級機關分別設置,著力解決一把尺子量到底問題。加強考核結果的使用,明確“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位、職務、職級、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進一步強化考核的“指揮棒”作用。二是健全獎勵機制。規定公務員獎勵要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突出獎勵時效性;將“勇于擔當”作為獎勵的重要情形,樹立崇尚擔當作為的良好導向;規定“可以向參與特定時期、特定領域重大工作的公務員頒發紀念證書或者紀念章”,以進一步提升公務員的職業榮譽感。三是完善權益保障機制。針對公務員工作任務重、壓力大,經常加班加點的情況,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按照公務員養老等保險與社會保險相銜接的要求,對公務員的保險規定作了相應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公務員申訴控告條款,明確公務員不因申請復核、提出申訴而被加重處理,保障公務員提出批評、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明確規定不得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同時,規定對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問:最后,請您談談下一步對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有什么具體部署和要求?
答: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于2019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考慮:一是公務員法的修訂是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件大事,是公務員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正式實施前需要有一個階段集中進行廣泛宣傳解讀,以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確保法律的貫徹實施取得成效;二是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所有地方機構改革任務在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明確在地方機構改革到位后再施行公務員法更為穩妥;三是新修訂公務員法的實施,最主要的是在全國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這項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強,正式實施前要制定相關配套辦法和規定,抓好人員政策學習培訓等,這也需要一個過程。
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公務員法,是一項嚴肅的政治任務。各級黨委(黨組)要站在戰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在黨委(黨組)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有序有力有效地推動公務員法的落實。要加大宣傳力度,深入宣傳公務員法修訂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在全社會營造學法知法的良好輿論氛圍。要加強學習培訓,把公務員法納入各級黨委(黨組)理論中心組學習和領導干部任職培訓的必修內容以及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的教學計劃,把學習公務員法與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結合起來,與踐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結合起來,與學習憲法、黨內法規結合起來,促使領導干部熟悉和帶頭踐行公務員法,組織人事干部精通和嚴格執行公務員法,廣大公務員了解和自覺遵守公務員法。要以學習貫徹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為契機,全面加強公務員隊伍思想政治、能力作風建設,把公務員隊伍建設的成效作為檢驗公務員法貫徹落實成效的重要標準。要切實加強對公務員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違反公務員法的行為,確保各項制度規定落到實處,切實維護公務員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修訂公務員法 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