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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及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解讀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1月30日電 如何認定“非法性”?如何追繳處置涉案財物?——兩高及公安部相關負責人解讀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新華社記者王琦
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施行。如何認定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如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涉案財物如何追繳處置?1月30日,在最高檢新聞發布會上,兩高及公安部相關負責人對意見進行了解讀。
如何認定非法集資的“非法性”
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是近年來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地方公安司法機關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
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認定非法集資的“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對于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僅作原則性規定的,可以依據法律規定的精神并參考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制定的部門規章或者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予以認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介紹,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也是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的主要界限。
缐杰介紹,相關部門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均明確,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圍的活動。
“P2P網絡借貸平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嚴格依照相關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業務。”缐杰說,如果違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如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作為一項基本刑事政策,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得到了體現。
意見規定,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綜合運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處置和化解風險,做到懲處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姜永義介紹,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辦案機關應嚴格把握定罪處罰的法律要件,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辦案機關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涉案人員分類處理。”姜永義介紹,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時,辦案機關重點懲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對于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涉案財物如何追繳處置
從司法實踐看,涉案財物追繳和資產處置是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難點。
對此,意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移送、審查、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對審判時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并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應當予以配合。
缐杰介紹,意見對辦案機關追繳和處置涉案財物提出了具體要求,這有利于統一執法司法尺度,強化案件辦理指導,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
姜永義表示,意見明確了追繳處置涉案財物的工作機制,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物依法作出裁決后,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在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統籌協調下,切實履行協作義務,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做好涉案財物清運、財產變現、資金歸集、資金清退等工作,確保最大限度追贓挽損,最大限度減少實際損失。
“公安機關將持續對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加大打擊力度。”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王志廣表示。他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要抵制誘惑,遠離非法集資,護好自己的“錢袋子”。
編輯:王麗鑫
關鍵詞:非法 集資 意見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