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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辦經濟案不得限制人身財產權利
近日,最高檢、公安部聯合修訂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介紹,新《規定》共計10章,80條,約1.2萬字,其中新增45條,修訂35條,合并7條,刪除2條。此次修訂主要對案件管轄中的地域管轄,立案撤案中的刑民交叉,偵查辦案中的強制措施,以及涉案財物處置、涉眾型案件辦理等系列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規范。同時,新《規定》由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從部門規章轉變為具有司法解釋性質的規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剛性和權威。
公安辦案應慎重選擇偵查手段,最大限度減少對經濟社會正常秩序的干擾
公安機關承擔著依法保護產權的重大責任,但個別地方公安機關因執法理念落后、執法不規范甚至執法過錯而侵犯產權。
據此,《規定》作出一系列細化規定,相關條款高達15條占1/6強,以妥善處理維護市場秩序與激發社會活力的關系,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政策,準確認定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性質,防范執法不當行為。例如,《規定》第三條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堅持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平等、法律適用和法律責任平等,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保護”,充分體現了平等保護的原則;第四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規范使用調查性偵查措施,準確適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
公安部經偵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條文中提出的“調查性偵查措施”指公安機關在辦理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偵查措施,但是不包括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財產權利的強制性措施,意在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既要依法履行立案打擊犯罪的職責,又要慎重選擇偵查手段,最大限度減少對經濟社會正常秩序的干擾。
強化主動進攻,涉網經濟犯罪案件不再“投告無門”
近年來,主要利用通信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活動持續高發多發,涉及犯罪類型諸如傳銷、制假售假、非法集資等,社會危害性特別大。然而,此類犯罪案件線索較少,查證相當困難,且容易產生管轄爭議等問題,導致有的地方公安機關經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諉,應付了之。
據此,《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重申和強調“主要利用通訊工具、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發現、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指定管轄的除外”。公安部經偵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體現了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全面管轄原則,貫徹落實了“強化主動進攻、實施遏制戰略”的指導思想,以消減群眾投告無門現象發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規定 公安機關 經濟 偵查 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