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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警辦案反被關押2年5個月 曾一年抓20多個殺人犯

2019年03月29日 07:14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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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追蹤

偵辦詐騙案成濫用職權罪 無罪后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

盡管已經離開看守所兩年多,回憶起當年的案件細節,劉延波突然變得口吃,他來回念叨,“這案子一看就知道誰是正義的,太明白也太簡單了。”

這名昔日的河北省邯鄲縣公安局刑警機動中隊中隊長,在偵辦一宗詐騙案后,命運陡轉:嫌犯被異地政法部門釋放,作為辦案人的他和另一名刑警孫盟盟反而失去了自由,分別被指控涉嫌濫用職權罪,以及涉嫌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

從2013年到2018年,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兩次裁定將該案發回重審。

在被關押兩年零五個月年后,兩名刑警被取保候審。直至2018年10月19日,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劉延波無罪,孫盟盟犯挪用公款罪。

2019年1月7日,已是邯鄲市邯山區公安分局南堡刑警隊一名普通民警的劉延波,向賠償義務機關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的請求。

偵辦詐騙案反成被告人

事情源起于2008年的一樁詐騙案。據邯鄲縣人民檢察院2013年6月30日的起訴書顯示,2008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孫某某經人介紹認識了邯鄲的一名趙姓商人,二人向其謊稱能運作購買海南海鋼集團全部貧礦石項目,趙姓商人被誘騙同意投資該項目。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獲取的一份起訴書認定,杜某某、孫某某陸續向趙姓商人索要了526萬元。在新成立的公司開始運作后,趙姓商人聽說項目與原先的計劃相差甚遠,2011年9月3日,向邯鄲縣公安局報案,稱二人涉嫌詐騙。2013年3月16日,邯鄲縣公安局對孫某某執行逮捕。幾經輾轉,另案處理的杜某某同樣被羈押于看守所。(詳見中國青年報2016年6月27日8版《邯鄲兩刑警偵辦詐騙案反成被告人》)

然而,2013年11月10日,河北省委政法委向邯鄲市委政法委、張家口市委政法委、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河北省公安廳下達了一封協調、督辦通知,稱經河北省公安廳指定,杜某某案由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區分局管轄;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孫某某案由宣化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管轄。

通知要求,前述單位要協調、督導有關政法部門于2013年11月12日前完成案件移交工作。留給各方的協調時間只有兩天。

此后,據了解內情的河北政法系統人士及參與案件移交的民警說法,11月12日,宣化公安在邯鄲把杜某某放了,辦了取保候審手續;孫某某則在次日被釋放,《看守所釋放證明書》載明釋放原因是“取保候審”。

案件移交到宣化區之后,孫某某、杜某某先后徹底擺脫了刑事訴訟程序。對于孫某某案,2014年4月15日,宣化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稱經該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認為邯鄲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杜某某案則在當年5月5日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決定撤銷案件。

在這兩名犯罪嫌疑人走出看守所的一個月后,偵辦該案件的兩名刑警劉延波、孫盟盟卻失去了自由。

2013年12月5日、6日,張家口市橋東區檢察院先后對二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4年3月27日,該院向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指控稱,劉延波涉嫌濫用職權罪,孫盟盟涉嫌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

被指控濫用職權,曾兩次發回重審

兩名民警被指控濫用職權罪的原因之一,系檢方認定邯鄲警方對孫某某、杜某某案無管轄權,且在偵查期間未按照《河北省公安廳關于正確使用執法辦案系統的要求》將案件網上流轉。

辯護律師認為,邯鄲縣公安局有權管轄前述詐騙案,“給杜某某、孫某某轉賬的時候,趙姓商人之妻分3筆通過中間人將500萬元打給了杜某某,其中,有350萬元是通過位于邯鄲縣的銀行轉賬的,所以在邯鄲縣公安局報了案”,符合相關規定。

盡管如此,2014年9月,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延波犯濫用職權罪、孫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6年。當年12月,張家口市中院在第一次二審中撤銷了一審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理由是“原審法院審判程序違法”。

2015年9月,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第二次一審判決劉延波犯濫用職權罪、孫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分別判刑3年、5年。次年2月,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裁定撤銷判決、發回重審。6月26日,兩名民警走出了看守所。他們已失去自由兩年零五個月。

2016年12月5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作出第三次一審判決,維持了第二次一審判決的結果。

按照判決書的說法,在孫某某被監視居住期間,劉延波多次對其暗示、威脅,并帶著趙姓商人的代表進入監視居住場所,與其商談與案件無關的經濟糾紛。2011年12月29日,孫與趙在監視居住地簽訂了協議,約定孫償還公司1700萬元、將18%股份無償轉讓給趙姓商人等事項。

劉延波告訴記者,孫某某后期定居海南,之前凍結的銀行存款位于海南某銀行。判決稱,2012年1月19日,劉延波、孫盟盟等人帶孫某某和趙姓商人前往海南,解凍了孫的490萬元定期存單。

按照2013年6月30日的邯鄲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中認定,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務104萬元。這490萬元被孫某某分為兩部分,他將涉案的104萬元當場匯入孫盟盟的個人賬戶;又按照約定,將396萬元匯給了趙姓商人。兩個月后,孫某某與趙姓商人辦理了股權轉讓手續。

在判決書中,396萬元與18%的股權成為劉延波濫用職權給孫某某造成的損失。孫、趙的協議,也被指系孫在公安人員在場、受脅迫的情況下為換取人身自由而簽訂的。

劉延波堅稱,孫與趙簽訂協議系孫被關押后主動提出,自己作為辦案刑警,幫助孫與趙姓商人的代表聯絡屬職務行為,但從未干預二人的對話。

2018年10月19日,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能確定劉延波的濫用職權行為已給孫某某造成了396萬元的經濟損失,故認定劉延波犯濫用職權罪證據不足,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不應認定其構成犯罪。

孫盟盟在海南匯入自己個人銀行賬戶的104萬元,則成為他被指控挪用公款罪的導火索。邯鄲縣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表示,按照局里規定,收繳贓款應交到縣預算外資金管理局,局里沒有專門賬戶。劉延波也稱,彼時正值春節前后,因聯系不上單位財務,故將104萬先交由孫盟盟保管。

按照判決書的說法,后來,2012年2月至6月,孫盟盟將其中103萬元多次購買理財產品,盈利10597.05元。2012年11月,孫盟盟把104萬元案款上交至邯鄲縣預算外資金管理局專戶。判決稱,孫盟盟擔心其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敗露,2013年10月14日將理財盈利及存款利息上交。

“孫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觀故意,本金、利息一分錢都沒使用。”孫盟盟的律師說,資金的多次操作系銀行工作人員在利用孫盟盟不懂理財、頻繁操作以完成銀行儲蓄任務進行的。

2018年10月19日的判決認定,孫盟盟犯挪用公款罪,對其免予刑事處罰,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申請國家賠償,期待詐騙案不要爛尾

出事之前,作為邯鄲縣公安局刑警機動中隊中隊長,每次涉黑案任務派到頭上,劉延波基本都能超額完成抓捕,“我對得起自己的良心”,劉延波算了算:光是2004年,他抓的殺人犯就有20多個。

劉延波從小就想當警察。小時候,每次玩到“警察抓小偷”的游戲,他也只愿意當“警察”。

在看守所里,他從不敢說自己是警察,怕被身邊人報復,也因為從刑警變成犯罪嫌疑人的巨大落差。“別人問什么罪,只能跟他瞎編。”

“我從來沒給他們造成過損失。”劉延波堅定地說,在他看來,“時間越長越能證明咱沒罪。我依照法律辦案,肯定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恢復自由之后的劉延波成了邯鄲市邯山區公安分局南堡刑警隊的一名普通民警。春節前,他參與抓捕了一個犯故意傷害罪的農民工。抓捕時,他想起自己失去自由那一天的情景。

“陰影肯定會有。我不知道我要恢復多久,但會越來越好吧。”他說。

劉延波的生活在逐漸回歸正軌,但曾經的詐騙案已爛尾。實際上,有河北政法人士稱,當年那樁略顯特殊的案件移交,依靠的是時任河北省委政法委主要領導的協調。彼時擔任該省政法委書記的張越,如今已落馬。

2018年7月12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張越利用擔任中共河北省公安廳黨委書記、河北省公安廳廳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開發、工程承攬、案件處理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69億余元。張越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詐騙案是否還有重啟的可能?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咨詢了于歡案的辯護人、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他認為,重啟的條件主要依靠原詐騙案的證據,需要關注在領導干預后,是否有民警非法取證,是否有證人做出偽證影響了案件的走向。

1月7日,劉延波向賠償義務機關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提出了國家賠償的請求。

他提出賠償指定居所監視居住56天,錯誤逮捕二年三個月而造成賠償請求人被限制人身自由損失249432元;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以及錯案責任人向賠償請求人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賠償請求人精神撫慰金100萬元;依法追究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錯案責任人的刑事、行政責任。

結果還需要等待。除了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劉延波最希望的,就是有關部門能處理曾經的杜某某、孫某某詐騙案,定個說法。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景爍 實習生 郭曉陽 來源:中國青年報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刑警辦案 反被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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