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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經理竄改客戶密碼 伙同他人侵占兩千余萬獲刑
原標題:北京一銀行經理竄改客戶密碼 伙同他人侵占兩千余萬元
新京報訊 利用可竄改客戶網銀密碼的職務便利,某銀行北京建國路支行的對公客戶經理張某侵占客戶賬戶內錢款2330余萬元,并伙同朋友轉移。新京報記者今日(4月9日)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張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幫助轉移贓款的宋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獲刑5年。
網絡截圖
提交虛假申請書 修改客戶賬戶密碼獲取大量美元
1984年出生的張某案發前是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國路支行客戶經理。根據北京朝陽法院一審認定的事實,被告人張某于2016年9月至11月期間,利用擔任支行對公客戶經理的職務便利,通過提交虛假的《離岸客戶信息、網銀及銀信通變更申請書》修改密碼的方式,將該行客戶某發展基金有限公司離岸賬戶內錢款345萬余美元(折合人民幣2330余萬元)據為己有,后宋某將上述美元兌換為人民幣并協助張某多次進行轉移。被告人張某和宋某分別于2017年6月8日、10日被控制。本案部分贓款已追回。案件在審理期間,被告人宋某的家屬主動向法庭繳納19余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張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錢款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已構成職務侵占罪。被告人宋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贓款仍予以轉移,情節嚴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張某、宋某不服上訴。
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成二審焦點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在二審審理中,被害單位訴訟代理人認為,法院對張某、宋某行為的定性錯誤,認為兩人盜取某基金有限公司資金的行為應構成盜竊罪,要求改判。
北京市三中院二審審理認為,定罪的焦點是,某基金有限公司在該支行開立的離岸賬戶內資金能否認定為該行財務;其次,張某非法轉移占有財務行為是利用職務便利還是工作便利。
法院認為,職務侵占罪不僅包括侵占本單位所有財物,也包括本單位合法占有、保管的財物,離岸賬戶內資金可以認定為該行有保管義務。張某作為對公客戶經理,具有網銀變更申請的職權,其是利用職權變更客戶密碼。綜上,三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終審駁回了兩人的上訴
編輯:曾珂
關鍵詞:銀行經理竄改客戶密碼 伙同他人侵占兩千余萬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