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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印發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等意見
全國掃黑辦9日在京首次舉行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惡勢力違法犯罪認定、依法打擊“套路貸”、處置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等方面作出進一步明確、細化,為依法嚴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堅實的法治保障。
明確惡勢力認定標準
《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堅持依法辦案,確保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準確認定惡勢力和惡勢力犯罪集團,堅決防止人為拔高或者降低認定標準。
根據該意見,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
同時,該意見明確,單純為牟取不法經濟利益而實施的“黃、賭、毒、盜、搶、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親屬的婚戀糾紛、家庭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糾紛、合法債務糾紛而引發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這一厘清更清晰地確定了惡勢力犯罪的特征、范圍,避免了因為惡勢力這一概念內在隱含的模糊性而擴大打擊范圍的傾向。”中國社科院大學副校長林維表示,該意見在對黑惡勢力高壓嚴懲的同時,繼續貫徹了寬嚴相濟政策,力爭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確保罪刑法定原則的實現。
嚴打“套路貸”等新型犯罪
《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該意見強調,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同時,該意見明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系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表示,該意見出臺后,通過宣傳普及、司法運用,可以起到懲治犯罪、教育群眾的作用,有利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黑惡勢力滋生蔓延,既解決好目前專項斗爭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適用問題,也有助于源頭防范治理,筑牢社會治理法治根基。
進一步規范涉黑惡財產處置
《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在查明黑惡勢力組織違法犯罪事實并對黑惡勢力成員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時,要全面調查黑惡勢力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對涉案財產采取查詢、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并根據查明的情況,依法作出處理。
該意見指出,對涉案財產采取措施,應當嚴格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凡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都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防止因程序違法、工作瑕疵等影響案件審理以及涉案財產處置。
根據該意見,對涉案財產采取措施,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同時,可以允許有關人員繼續合理使用有關涉案財產,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減少案件辦理對正常辦公和合法生產經營的影響。
“意見在強調全面調查、依法處理、嚴格程序、徹底摧毀黑社會性質組織經濟基礎的同時,也考量了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顧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洪憲說。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惡勢力 意見 辦理 套路貸 黑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