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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值夜班遭性侵致抑郁 法院判由人社局認定工傷
原標題:法院判決由人社局認定為工傷
一公司女工在值夜班去往衛生間的路上遭遇性侵,雖然性侵者因遭遇女工竭力反抗而未遂,但女工因此患上了長期抑郁癥。公司為女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人社部門認為這不算工傷。女工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歷一審二審,兩級法院都認為構成工傷,要求人社部門撤銷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從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獲悉了這一案件的詳情。
張某系某實業公司的員工,工作崗位為配電間。2017年3月29日晚,張某經實業公司安排在配電間的總機房值夜班。當晚9時40分許,張某在通過配電間過道準備去衛生間時,遭遇李某(另案處理)對其暴力實施強奸。在張某竭力反抗掙扎和大聲呼救下,李某放棄并逃離現場。
事發后,張某在多家醫院就診,醫院診斷為應激相關障礙。2017年5月10日,實業公司向長沙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關于張某所受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長沙市人社局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實業公司的申請后,于同年6月15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為張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暴力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決定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張某不服,以長沙市人社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中,湖南省芙蓉司法鑒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張某的診斷為適應障礙——長期的抑郁性反應。此病的發生與2017年3月29日發生的侵害事件(被強奸,未遂)存在因果關系”。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2日作出判決:撤銷長沙市人社局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長沙市人社局在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實業公司關于張某所受傷害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一審宣判后,長沙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后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后,長沙市人社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并送達給張某,明確了張某的工傷等級,根據規定給張某落實了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法官說法
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其一,張某遭受性侵行為傷害是否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其二,張某遭受性侵行為所產生的精神傷害結果是否屬于工傷保險范圍。
爭議焦點一:進行工傷認定,應當考慮兩重因果關系,即履行工作職責與暴力等意外傷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和暴力等意外傷害行為與傷害結果、范圍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案中,張某在值班期間去衛生間的過道上遭受他人暴力性侵導致傷害,其受侵害的地點屬于履行工作職責的合理活動范圍,可以認定為履行工作職責的合理延伸,因此應當理解為屬于“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范疇。同時,張某值班的時間為夜晚,值班的地點為配電間總機房,公司安保措施不到位,也為他人性侵提供了便利條件。實施性侵行為的地點、對象的隨機選擇性,恰好說明該行為并非因張某與性侵者之間的個人恩怨引起,該隨機性與張某履行值夜班工作職責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密不可分,并使隨機性轉變為確定性,亦即如果張某在涉案性侵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沒有上班,該性侵傷害就不會發生。綜上,應當認定張某受到性侵造成的傷害后果與張某履行值夜班工作職責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爭議焦點二:關于張某遭受性侵行為所產生的精神傷害結果是否屬于工傷保險范圍的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權利。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暴力性傷害或意外性傷害產生的傷害結果,則可能是肢體器官外傷性結果,也可能是精神傷害性結果。而《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就工傷保險保障的傷害結果限定為暴力導致的肢體器官外傷性傷害,亦即沒有排除精神性的傷害后果。《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門類劃分中則包含精神科目。另外,嚴重的精神性傷害也需要治療,也需要醫藥費、護理費等,也會附帶產生物質性的損害后果。因此應當認為只要傷害結果與其受到的暴力傷害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即符合認定工傷的要素,而不要將精神損害后果排除在工傷保險保障范圍之外。
本案一審和二審裁判,充分遵循了《工傷保險條例》關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和對勞動者傾斜保護的基本原則。判決生效后,長沙市人社局重新進行工傷認定,對張某因被性侵導致的精神損害后果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并依法依規給予其應有的工傷保險待遇,體現了對案件事實的尊重、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尊重。
編輯:曾珂
關鍵詞:女子值夜班遭性侵致抑郁 法院判由人社局認定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