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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礦工金礦偷出金塊賣43萬 被傳"發橫財"露餡獲刑
自然界純天然的黃金并不多見,就算在金礦里,明金礦石也是稀有品種。在湖南懷化通道侗族自治縣的一個金礦里,三名風鉆工在作業中發現兩塊明金礦石后,起了貪念,想方設法帶出金礦。重達1.6公斤的明金礦石,被賣出43萬元的價格。
三名風鉆工以為這事干得“神不知鬼不覺”,不料因被傳言“發了橫財”,三人被盯上了,一年后落網。
5月5日,湖南懷化中院公布這起“竊金大案”二審裁定書,涉案的楊志、楊學平、鐘明陽犯職務侵占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2年、2年及1年9個月,緩刑2年。
金礦偷金
2016年下半年,湖南會同縣人楊志、楊學平和洪江市人鐘明陽先后來到湖南省金通礦業有限公司工作,三人均擔任風鉆工,具體職責為鉆孔、鑿巖、按工程設計施工、維護保養設備等。他們還要裝炸藥及爆破,爆破以后形成的礦渣由其他人處理。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金通礦業公司系湖南通道侗族自治縣一家開采金礦的公司。該縣金礦主要分布在北部的茶溪礦區。
工人在金礦干活有嚴格的規定。據楊志等三人事后交代,他們進洞時要登記,出洞時要搜身,作業時有公司的監管人員輪巡監督,若發現明金礦石應當上交公司。不過,他們在作業中發現明金礦石后,起了貪念。
據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定: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楊志、楊學平、鐘明陽在公司礦洞內7號點打鉆作業時,發現有明金礦石掉出,三人商議后將明金礦石藏匿在礦洞水溝邊準備找機會帶出礦洞。幾天后,楊志、楊學平在公司名下礦洞內7號點打鉆作業時,在另一處又發現有明金礦石掉出,二人將明金礦石與第一次發現的明金礦石藏匿在一起。下班后,楊學平將再次發現明金礦石一事告知鐘明陽。
隨后,楊志、楊學平、鐘明陽利用上班時間將之前藏匿的明金礦石敲成碎塊,此后數十日,三人通過將明金礦石藏在礦燈里的方法,在下班時將藏匿在洞內的明金礦石全部帶出礦洞。
露富被抓
2016年10月30日,楊志、楊學平、鐘明陽均從湖南省金通礦業有限公司辭職。當日,楊志與楊學平將夾帶出的明金礦石帶到會同縣賣給粟露(另案處理),獲贓款43萬元。楊志、楊學平各分得16.3萬元,鐘明陽分得10.3萬元。余款1千元被三人揮霍完畢。
據粟露的父親證言顯示,這些被敲成碎塊的明金礦石重達1600多克。
楊志等人以為這事干得“神不知鬼不覺”,不料,一年后東窗事發。三人落網的原因竟然是他們被傳言“發了橫財”。
據金通礦業有限公司相關人員陳述,2016年下半年,公司工作人員聽說這三人離職后像是發了橫財,公司負責人伍某雄于是安排保安部陳某志進行調查,結果發現這三人一回家就得了40多萬元,于是懷疑他們盜竊明金礦石,后因找不到人而向警方報案。陳某志說,“鉆工是最先能夠發現明金礦石的工作人員。”
2017年12月20日,楊志、楊學平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12月28日,鐘明陽在湖南省中方縣被公安機關抓獲。
罪名之爭
2018年7月31日,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不過,對于檢察機關指控的被告人楊志、楊學平、鐘明陽犯盜竊罪,法院未予采納,而以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三人有期徒刑2年、2年及1年9個月,緩刑2年。
宣判后,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被告人楊志、楊學平上訴。關于三名被告人應定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成為該案爭議焦點。
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抗訴提出:三被告人與湖南省金通礦業有限公司并未建立勞動關系,竊取財物并非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原判定性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三人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圍內量刑。
懷化中院二審認為,楊志、楊學平、鐘明陽三人雖未與湖南金通礦業有限公司簽訂用工合同,但在公司的礦洞進行鉆孔、鑿巖施工,接受公司的管理,從事公司指定的工作,并根據其提供的勞務量獲取勞動報酬,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應認定其屬于該公司的員工。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在湖南金通礦業有限公司從事鉆孔、鑿巖、經手并臨時管理金礦石的職務之便,藏匿、竊取公司的金礦石,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價值43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檢察機關抗訴理由不能成立。
2019年4月8日,懷化中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和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金礦 礦石 楊志 三人 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