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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高溫炙烤多地破40℃ 部分省份上調高溫津貼
上海、福建等地上調高溫津貼標準
伴隨氣溫上升,各地高溫津貼也陸續進入發放時間。
根據2012年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從高溫津貼發放時間來看,各地也因氣候條件差異有所區別。如,北京、山西等北方地區的發放時間段為6到8月,海南省的發放時間長達7個月,為4到10月。
記者注意到,今年一些省份在原基礎上上調了本地高溫津貼標準。
例如,本月21日,上海人社部門宣布,夏季高溫津貼標準從200元/月調整為300元/月,執行時間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四個月。
福建也明確,從今年5月1日起,對夏季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福建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5月份應當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6-9月份應當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這其中,按月計發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計發的,每人每天12元。
安徽則是在去年8月將高溫津貼標準由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0元,調整為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這是該省自2011年建立高溫津貼制度以來,首次調整高溫津貼標準。
用人單位發放津貼不到位或面臨重罰
記者注意到,為了防止高溫津貼被克扣,各地也都出臺了具體的保障政策,防止高溫津貼成為“紙上清涼”。
例如,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東也明確, 需發放高溫津貼但用人單位沒有發放的,將面臨省政府《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所規定的處罰,即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不少省份相關規定中也明確提出,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津貼增加而降低勞動者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綠豆湯等解暑飲料不能沖抵高溫津貼。
包括湖北在內的多省份還強調,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高溫津貼,勞動者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北方高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