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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贈情人200萬 妻子要求全額返還獲法院支持
妻子發現丈夫與他人同居,還轉給情人200余萬元,為此要求丈夫與情人返還,沒想到卻遭到了拒絕。無奈之下,李女士將丈夫張先生、情人小冰(化名)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贈款。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判令小冰全額返還贈款。
2017年11月初,李女士發現丈夫張先生與小冰同居一處、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經李女士反復質詢,張先生承認其在2013年9月認識了小冰,次月開始與其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其間陸續通過現金、轉賬、贈與禮物等方式將大量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小冰,據查明共有222.7萬元。李女士認為,張先生和小冰的行為破壞了其家庭、違背了基本的社會倫理道德、有損公序良俗,為此將張先生和小冰一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判令小冰返還夫妻共同財產222.7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張先生在庭審中表示不同意李女士的請求,并辯稱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雖未與李女士商量便陸續將婚后賺的200余萬元轉給了小冰,但與小冰是工作上的合作關系,其業務是做進口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生意,需要了解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的材料,小冰是材料專業的學生,因此聘用小冰做公司的顧問,轉給小冰的錢是4年的工資和獎勵,工資每個月兩萬余元。張先生稱,因為小冰是學生,無法簽勞動合同,所以他才以個人名義向其發工資,另有一部分錢是通過小冰的卡向張先生境外賬戶的匯款。
庭審中,小冰稱,她于2013年9月在網上找兼職時認識了張先生,當時張先生的公司在招聘技術咨詢,應聘后一直在張先生的公司做兼職,并未全職工作,從事的工作包括打包發貨、換包裝、進口文件的處理、樣品送檢、取送文件、審核相關產品是否對人體有害、能否經受高溫等,在校期間抽空來北京工作,工資按照項目計算,單個項目5萬元。
此外,小冰表示,其收到的3筆共計近百萬元的款項中,第一筆系代張先生公司進貨的貨款,已于當日匯至國外的醫藥公司;后兩筆系為代張先生向境外賬戶匯款而收取,已于當日轉匯至張先生的境外賬戶,自己并未實際取得相應款項。但小冰提交的相關證據,法院審理后認為與爭議事項的關聯性不足,無法證明小冰自身主張。
小冰還主張其經常幫助張先生或張先生的公司購物,并就此提交銀行賬戶流水單、網上支付憑證截圖等為證。法院認為,上述消費記錄的時間跨度大、金額較小,無法證明與張先生所轉款項的關聯性。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對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法院認定,張先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202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轉至小冰名下,這種贈與行為無效,判令小冰須向李女士返還202萬元。
平等的處理權≠對半擁有獨立處分權
法官庭后表示,依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
不過,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并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半數的份額,不等于夫妻雙方都有獨立的處分權,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關于共同共有,法官認為,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勞動而產生的,夫妻共有是典型的共同共有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十九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因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故處分“無效”的效力及于共有財產的整體,擅自處分行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本案中,張先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202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轉至小冰名下。張先生及小冰雖主張雙方存在雇傭等法律關系,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證據,亦未對明顯異常的匯款情況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釋,根據現有證據可以確認張先生的上述轉款均系擅自作出的無償贈與,同時考慮到張先生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及在審理中否認其贈與行為的情況,小冰應將上述款項返還李女士個人。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夫妻 張先 先生 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