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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模卷入債務糾紛案上訴23年 法院稱事實認定有誤
蔡立剛2018年底獲評湖北省勞模,他說,自己一半的時間在工作,另一半時間為了自己的案子。
蔡立剛陷入一起墊資債務糾紛案,這起金額幾十萬元的案件從1996年開始,經歷了多次發回重審、再審。蔡立剛屢屢敗訴又屢屢上訴。
此案爭議焦點是一筆60.64萬元的借款是否存在。2016年12月19日湖北省高院信訪工作處向法院領導的一份匯報材料(以下簡稱:《匯報材料》)稱,此案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問題”,合議庭對本案決定再審,但最終以蔡立剛超過法定再審申請期限,2014年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6月3日,負責這份匯報材料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蔡立剛是以“不光彩”的方式得到這份材料的,此案的其他情況不便介紹。
蔡立剛說,兒子經常勸他“爸爸你用這個精力早就賺了不止這么點錢了”,蔡立剛說,他不是為了錢,是為了個“理”字。
蔡立剛獲得湖北五一勞動獎章 。 澎湃新聞記者 周琦 攝
接手酒店引起經濟糾紛
蔡立剛的辦公室位于武漢光谷生物城,他曾是同濟醫科大教師,后創辦了一家生物技術公司,目前是這家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2018年12月,湖北省總工會授予蔡立剛湖北五一勞動獎章。
蔡立剛說,他基本上是早上工作,下午研究自己的案子。他的辦公室里,堆放著大量的案卷材料。
案件源于1994年的一次酒店轉讓時蔡立剛和魯某墊資債務糾紛一案,涉案糾紛金額僅幾十萬元。
武漢中院于1996年2月14日立案。魯某起訴稱,其擔任武漢漢陽陽光大酒店(以下簡稱:陽光大酒店)經理期間,曾向石油公司借款60.64萬元,向張某借款50萬元,合計110.64萬元全部投入酒店的開業階段。蔡立剛接手經營、簽訂協議后,償付71萬元,尚欠39.64萬元,利息11.3386萬元以及協議上認可的10萬元未付。
武漢中院一審認定,魯某以個人名義向湖北省石油總公司借款60.64萬元,向張某借款50萬元。1995年6月,陽光大酒店進入試營業階段,魯某被免去經理職務,由蔡立剛接手承包該酒店并變更登記為酒店法定代表人。此間,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對魯某在經營期間的賬務予以清理。后陽光大酒店分三次償還68萬元,蔡立剛償還3萬元,兩被告實際已償還71萬元。
武漢中院于1996年作出判決,陽光大酒店償付魯某39.64萬元及利息10.8986萬元;陽光大酒店補償魯某為籌措墊資款而實際支出的5萬元。
蔡立剛不服提出上訴,湖北省高院1997年3月將案件發回重審,武漢中院重審后于1998年作出判決,蔡立剛償還魯某墊資本金237625.57元,賠償經濟損失209137元。
蔡立剛不服又提出上訴,湖北省高院于1998年8月27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蔡立剛仍然不服,提出申訴。湖北省高院2000年1月27日對本案裁定再審后,將案件發回武漢中院重審。武漢中院重審后于2001年元月作出民事判決,蔡立剛不服又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訴,湖北省高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2002)鄂民監一再終第16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蔡立剛仍然不服,繼續申訴。
110余萬元借款存疑
1998年12月,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曾給湖北省高院發文監督此案,稱同濟醫科大教師蔡立剛到人大上訪,辦公廳調閱了此案卷宗,提出了幾點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供湖北省高院參考。
《意見》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魯某在擔任陽光大酒店總經理期間是否從昆明張某借款50萬元和從省石油公司借款60.64萬元,并將這兩筆錢用于酒店的裝修、購物。通過閱卷發現,50萬元借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魯某提交給法院的銀行憑證是中國人民銀行電劃貸方補充報單第三聯復印件,承辦法官未同原件核對,且無銀行章,該款在進入陽光大酒店賬戶4天后全部轉入魯某的私人賬戶,是否用于陽光大酒店的裝修、購物等無購物發票、付款收據等相關證據支持。
魯某稱從省石油公司借款60.64萬元,通過武漢市某加油站匯入一家廣告公司,但省石油公司證實“從未借給魯某60余萬元”。廣告公司雖出具證明稱60.64萬元全部用于陽光大酒店,但無相關憑證。因此,本案爭議的110.64萬元借款來去不明,法院沒有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核,也沒有對酒店的全部賬戶進行有效審核,便認定魯某110.64萬元墊資款存在,顯然不當。
《意見》還指出,武漢市中院承辦人員在調查省石油公司有關人員時,調查筆錄證實魯某沒有向該公司借款60.64萬元等重要情況,但承辦人員既未再開庭對這些證言進行質證,也未向合議庭匯報。
《意見》中提及的調查筆錄顯示,省石油公司相關人員表示,是在魯某的授意下寫的借款60.64萬元的證明。
《匯報材料》亦證實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1998年12月曾以書面形式提出相關意見請湖北省高院在再審中參考。除此外,魯某也向湖北省政法委反映本案,省政法委2001年致函湖北省高院。
湖北省政法委的函件指出,現將魯某反映其訴蔡立剛墊資款糾紛一案審理中有關問題的申訴轉交你們,此案從1995年訴至武漢中院,已有五年時間,請你院抓緊認真審查,依法公正判處。處理結果請及時報省政法委執法監督處。
長達十年案件未執行
上述《匯報材料》形成于2016年12月19日,由院長專案接訪后,信訪工作處處長指派兩人接待,并形成報告。
《匯報材料》稱,湖北省高院2002年作出終審判決后,蔡立剛向湖北省高院寫有申訴狀。但原審法院未強制執行,蔡立剛長達十年時間未理睬此事。2015年法院強制執行,蔡立剛開始向相關部門催促申訴事宜。
中國裁判文書網武漢市中院2016年7月27日《蔡立剛執行異議一案執行裁定書》顯示,2013年4月20日,申請執行人魯某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同年6月4日,本院查封被執行人蔡立剛與其妻名下位于洪山區房產一套。同日,本院查封蔡立剛位于江漢區房屋一套,并將上述房產續行查封至今。2016年5月31日,本院將被執行人蔡立剛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2016年6月16日,本院凍結被執行人蔡立剛在中國農業銀行武漢關東支行存款100萬元,實際凍結582807.88元。
蔡立剛認為,法院查封兩套房產,總價已達500萬元,遠超執行標的總額。
匯報材料:駁回再審申請欠妥
《匯報材料》顯示,在本次復查中發現幾處瑕疵,其中,原初審一審魯某起訴主體有蔡立剛、陽光大酒店兩被告,而在湖北省高院再審發回重審后,原審法院查明陽光大酒店被注銷,當庭也告知雙方當事人,但判決文書中對此訴訟主體的變化未作表述,造成生效判決文書有兩個訴訟主體,存在嚴重瑕疵。
對此合議庭多數人認為,該案生效判決距今已有十多年,其間發回重審、再審多次;當時上訴人對此也未提出上訴,申訴人對此也未提出申訴。故不需因瑕疵而啟動再審;少數人認為可考慮再次啟動再審。
《匯報材料》中“立案二庭審查意見”一項介紹,立案二庭審查后合議庭一致認為,原生效判決存在如下問題,存在“當事人主體地位問題”、“事實方面存在的問題”,應啟動院長發現程序,決定再審。
“事實方面存在的問題”就提出關于兩筆墊付款的問題,其中一筆是魯某陳述向湖北省是有公司借款60.64萬元,經查閱卷宗,武漢中院通過對省石油公司業務處副處長蘆某調查,石油公司沒有向魯某借款的事實發生。
長達18頁的《匯報材料》在最后寫道,綜上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在當事人的主體及事實認定方面均存在問題,直接影響實體處理結果,應依據規定對本案決定再審。但合議庭考慮到該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2002)鄂民監一再終第16號民事判決,故以蔡立剛超過法定再審申請期限,以(2014)鄂民再申字第00038號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最后信訪工作處附上接訪審查意見,該處認為蔡立剛在(2002)鄂民監一再終第16號民事判決下達后,于2002年7月16日就向該院遞交了申訴材料,并且有電子檔印證,說明其申請再審未超過法定期限。同時蔡立剛在(2002)鄂民監一再終第16號民事判決后,持續不斷上訪,由賠償辦、立案二庭的審查結論均認為本案一些焦點問題存疑,但最終以本案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為由,駁回蔡立剛的再審申請,該處認為欠妥,建議立案二庭再行審查。
5月6日,湖北省高院宣傳處相關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上述匯報材料中的信訪工作處處長已經退休,因明令禁止領導干部影響插手干預案件,所以無法就此案向相關部門了解。
6月3日,負責這份匯報材料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蔡立剛是以“不光彩”的方式得到這份材料的,此案的其他情況不便介紹。
蔡立剛說,信訪工作處的《匯報材料》交給院領導后,并無下文。他堅持了23年,找過法院、檢察院、巡視組,幾乎窮盡了一切救濟手段。蔡立剛說,他會一直堅持下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蔡立 立剛 湖北省 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