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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命毒師"案重審:涉案副教授無期改判15年 將上訴

2019年06月26日 14:50 |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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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絕命毒師”案重審:涉案副教授無期被改判為15年,將上訴

備受社會關注的湖北武漢“絕命毒師”案,歷經重審后4名被告人獲得改判。2019年6月25日,澎湃新聞從該案辯護律師朱明勇處了解到,華中科技大學原副教授張正波已由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4年11月25日,武漢海關駐機場辦事處郵檢科查獲武漢凱門化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門公司)的包裹,內有白色晶體“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系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這個精神藥品在該公司被編為“4號”產品。

隨后被捕的凱門公司股東張正波系華中科技大學化學與化工學院副教授。在最初的媒體報道中,張正波因高校教職工身份,也被稱為“絕命毒師”。

武漢中院于2017年3月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審判決書認定,楊朝輝負責產品銷售接單、客戶聯絡;張正波負責技術指導;被告人馮靜負責收取貨款、下達生產指令、購買原料、包裝發貨及快遞跟蹤;被告人鮑俊喜負責研發新產品、改進產品工藝及指導工人生產。

一審判決書提到,2013年,相關產品被列為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2014年后,楊朝輝等人依然繼續非法生產上述產品,并向境外走私、銷售。

2016年12月5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案件于2017年4月13日宣判,4人刑期最高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最低為有期徒刑15年。4人均提起上訴。

2018年5月2日,湖北高院裁定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同年11月27日,該案重審在武漢中院開庭。列管精神藥品是否等同于毒品依舊是控辯雙方爭議焦點。

絕命毒師案重審:涉案副教授無期改判15年 將上訴案件一審庭審現場。封面新聞 資料圖

張正波及其辯護人朱明勇、劉長稱,張正波在凱門公司里屬于最小的股東,且僅提供技術咨詢,不負責公司的生產運營。凱門公司并不是專做違禁品來發展公司,且公司獲得了兩項國家發明專利。在得知“4號”產品列入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目錄后,張正波積極采取行動阻止凱門公司及楊朝輝等人繼續銷售“4號”產品。多次勸說無效后利用私人關系請在倉庫工作的表弟將庫存列管產品背著楊銷毀,以制止楊朝輝所控制的公司的違法行為再度發生。

“列管的一類精神藥品,并不一定等同于毒品。”張正波及其辯護律師都認為,精神藥品有雙重屬性,是否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辯護人認為,“4號”能用來制毒,也能用來做藥,檢方沒有查明“4號”的去向,未能證明“4號”流向了吸毒販毒人員,不能將其認定為“毒品”。

此外,辯護律師還多次質疑該案鑒定中存在的問題、涉案藥品未查清流向和用途等。

公訴人則認為,刑法357條等都對毒品有明確定義,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如果沒被用于治療就應是毒品。

2019年6月20日,武漢中院對該案重審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朝輝、張正波、馮靜、鮑俊喜違反國家已列入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的管理規定,非法制造并向境外個人銷售,其行為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法院指出,被告人楊朝輝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張正波經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當庭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馮靜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構成重大立功,具有坦白、當庭認罪、悔罪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鮑俊喜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理由,武漢中院對4名被告人進行從輕改判。認定被告人楊朝輝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張正波因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鮑俊喜因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馮靜因本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辯護律師表示,張正波對判決不服,認為量刑過重,將會提出上訴。

編輯:曾珂

關鍵詞:"絕命毒師"案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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