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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勞動者權益停留在紙上
因要求女職工在懷孕前報備,并對未報備懷孕女職工“全校通報批評,扣發6個月績效工資”“取消兩年內評優評先和評定職稱”,河北傳媒學院卷入輿論爭議。壓力之下,該院6月29日作出回應稱,鑒于相關部門在執行有關規定過程中“存在不夠規范的問題”,決定撤銷此前發布的相關文件,并將對有關規章制度執行和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然而,類似河北傳媒學院生育報備現象近年卻時有發生。去年10月,河北石家莊一大型商業銀行女職工向職工服務中心熱線反映,該行規定無論生第一個孩子還是第二個孩子,都要提前向單位申請,且審批時間只在每年1月,否則要么醫學流產,要么接受處分,幸得該市工會聯合會及時介入,此規定才被叫停;更早之前的2016年有媒體報道,北京通州一婦幼保健院要求醫生、護士限期3個月懷孕,超時或提前均會被罰款……當我們集中審視這些案例時,重點早已不單是這些規定如何漠視女性職工的正當權益,以及相應的具體規定如何奇葩,而是這種現象為何屢屢出現,未能對后來者形成足夠的警示?
每當遭遇公眾質疑,一些用人單位就拋出“苦衷論”,即這些女職工懷孕嚴重影響了所在單位的工作、教學秩序等。問題在于,出于管理上的便利或者企業經濟利益的最大化而無視法律規定,這本身就是一種無知的表現。更何況,生育權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通過報備來變相干涉職工的生育自由,以“一刀切”式的報備來處罰意外懷孕的職工,于情于理挑戰的不止法律尊嚴,還有人的基本尊嚴。考慮到一經媒體曝光,制定者總是能很快就取消規定,更有必要追問的是:所謂的“苦衷”,到底是真問題還是只為圖方便?諸如此類的規定到底僅僅是人事部門任性而為,還是領導授意而為?這樣的規定到底是如何出臺,又怎么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現?
聯想到近來總是有用人單位在這個問題上步人后塵,輿論壓力下的個案式“圓滿解決”并不能從根本上打消人們心中的顧慮:白紙黑字的規定容易廢除,那些潛藏在部分管理者意識里的粗暴管理沖動當如何約束?又該如何防止那些被廢除的“明規定”在實際管理中變成“潛規則”呢?在筆者看來,既然這樣的規定直接觸犯了法律,首先就需要法律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撐腰。前不久《檢察日報》曾報道了一則案例,一名女老師因“插隊”懷孕,被單位以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聘,這名女教師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差額并對其進行賠償,最終得到了法院支持,這無疑會鼓勵更多人在面對這種遭遇時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其次,針對此類問題頻發的狀況,勞動部門理應有所作為。一方面,督促用人單位落實相關法律規定,從源頭上預防“法盲規定”的肆意妄為;另一方面,加大對違反這些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提高其違法成本。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既關乎每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更關系到人們對法律的信念和信仰。具體到保障女性職工的生育權利,不能總是靠媒體曝光,總是靠輿論壓力,更需要相關部門有針對性地有所作為,避免勞動者權益停留在紙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勞動者 規定 懷孕 權益 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