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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留學生交通違法且推搡交警 罰個"悔過"合適嗎
原標題:法治課|外籍留學生交通違法且推搡交警,罰個“悔過”合適嗎
福州市公安局7月10日發布通報稱,7月9日18時30分許,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鼓樓大隊民警在楊橋路白馬路口執勤時,發現一名外籍男子駕駛電動車載人,遂上前將其攔下。但駕車男子拒不配合民警正常執法,并和民警發生沖突。隨后,民警將該男子傳喚至鼓樓交警大隊作進一步處理。
通報還稱,經查,該男子系福州某大學國際留學生。經批評教育,該男子認識到自身錯誤,并書面悔過。目前,警方已對該男子的交通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其所在學院已將該人帶回加強教育。
根據在場目擊者拍攝的視頻畫面顯示,該外籍男子在拒不配合民警執法時,還對民警進行了推搡和追趕。
7月10日下午,澎湃新聞從福建農林大學獲悉,涉事外籍男子為該校國際學院留學生,校方堅決支持福州警方依法依規處理,將對該名留學生是否違反校紀校規問題開展調查。
不配合民警執法要承擔什么責任?就此,澎湃新聞采訪了多名律師。
針對此事,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丁金坤律師認為,根據視頻內容和警方通報,該名留學生存在兩個違法行為。首先,該名留學生駕駛電動車載人屬于交通違法,應給予處罰;其次是在交通違法后拒不配合民警正常執法,并和民警發生沖突,屬于妨害公務,應該予以治安處罰。
丁金坤指出,警方通報未點明沖突是口頭沖突還是肢體沖突。
丁金坤認為,警方通報中,民警對該名留學生進行的批評教育,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口頭警告,即訓誡。與類似案件相比,處罰偏輕,不合比例原則,應該嚴肅執法,罰過相當。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李斌律師則認為,根據網傳視頻,該名外國留學生阻礙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構成擾亂公共秩序的治安違法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可以處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治安拘留,并從重處罰。
李斌說,留學生只是對交警有推搡行為,情節較輕微,不屬于暴力襲警的行為。他補充,根據我國《刑法》第277條規定,如果暴力襲警情節嚴重的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他表示,在中國領土范圍內,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特定人員外,外國人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適用中國法律,追究其相應責任。
針對此事,北京羅斯律師事務所律師殷清利認為,從警方通報來看,公安機關只對該留學生的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而對妨礙公務的行為,只進行了批評教育。
他表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該行為屬于“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應從重處罰。
【相關法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編輯:曾珂
關鍵詞:留學生交通違法且推搡交警 罰個"悔過"合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