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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問國航“女監督員”事件:能否將牛女士禁飛?
近日,“女子自稱監督員大鬧機艙”的事件沸沸揚揚。7月15日下午,國航的回應來了。
國航在聲明中指出,糾紛的起因是有旅客使用手機被另一名旅客制止。其中一方是因身體原因休假的國航員工,此次是因私出行,并非國航監督員。
但評論區的眾多網友卻并不買賬,認為很多問題并沒有說清。
問題一:國航“監督員”,這是什么崗位?
資料圖:飛機停在停機坪上。中新社記者 殷立勤 攝
7月13日上午,《北京愛情故事》的編劇李亞玲發布微博和視頻稱,在7月12日乘坐國航航班時,自稱“國航監督員”的旅客在頭等艙大聲斥責其他旅客打電話和玩手機的行為。當時飛機處于滑行和機艙提醒時段,隨后打電話的旅客關閉了手機,玩手機的旅客表示其手機處于飛行模式。
但自稱國航“監督員”的牛女士繼續斥責,要求機組人員提供相關旅客身份資料,同時拍攝相關旅客、要求機組報警并填寫投訴表要求空乘簽字。此后,在牛女士的舉報下,飛機上的三名乘客和四名機組人員在航班降落后接受了公安的調查,滯留7個小時。
讓大家熱議的“監督員”,究竟有什么職責?
民航專家綦琦告訴記者,民航監督員是曾經各航司和機場采取的發現服務問題,提升服務質量的措施,準確的稱呼應該是“民航服務質量社會監督員”。綦琦強調,“該崗位僅有向受聘方匯報其所受托的報告責任,無權直接命令機組。”
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很多航空公司都會聘請一些“監督員”,目的主要是監督機組或地面的服務流程,提出改進建議。因此,航空公司聘請的監督員負責的是質量問題,而非航空安全問題。
因此無論牛女士是不是“監督員”,都沒有干涉其他旅客行為的權力,再加上其“監督員”的身份已被國航否認,這次事件只是一起旅客之間的糾紛。
問題二:滑行時接打手機違規嗎?
國航15日聲明指出,糾紛的起因是有旅客接打手機被制止。盡管此時的飛機剛剛離開停機坪,但飛機滑行時接打手機的行為確實不對。
部分國內航班上,飛行模式下旅客可以全程使用手機。殷立勤 攝
根據《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一條,對于飛行中“違反規定使用手機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電子設備的”,“應當口頭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采取約束性措施予以管束”。
而 “飛行中”,是指航空器從裝載完畢、機艙外部各門均已關閉時起,直至打開任一機艙門以便卸載時為止。因此,如果有乘客在這一過程接打電話都屬于違規行為。
民航局此前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客艙秩序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也強調,航空公司要正確處理投訴,保護正常履責,明確如對旅客采取進一步措施時的取證和事件調查要求,對于不配合管理、拒不聽從指令的情況,應果斷采取中止行程等有效措施。
還要進一步完善旅客投訴意見的管理方法,保證機組成員特別是客艙乘務員敢于履行客艙安全管理職責。
問題三:乘客安全應由誰負責?
在此次事件中,公眾質疑,既然“監督員”不是航空安全的負責人,那么航班上的安全問題應該由誰負責?事實上,除了機組人員可以制止旅客危險行為外,飛機上有安全管理權限的還有航空安全員。
李亞玲15日上午微博截圖
航空安全員,又稱飛行安全員,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執行空中安全保衛任務的空勤人員,由民航公安體系管轄,須經過專業培訓并持證上崗,部分安全員可由航空公司空乘人員兼任。安全員的職責是保衛機上人員與飛機的安全,處置機上非法干擾及擾亂性事件。
民航專家綦琦告訴記者,當客艙關門后,由機組負責安全,機長承擔最高領導責任,安全員承擔現場處置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機長在執行職務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力:在航空器飛行中,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干擾機組人員正常工作而不聽勸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
除此之外,每個公民在乘坐飛機時,對違反安全規定的乘客都有監督權利,飛機上任何一位乘客遇到問題都可以向110求助,請警方判斷、解決相關問題。
問題四:能否將牛女士禁飛?
在李亞玲與國航15日的會面中,國航方面解釋稱,觸發“飛行黑名單”有嚴格的要求,不經過司法機關判決,國航沒有權利拒絕有精神障礙的患者登機。但記者梳理發現,已有相關規定對特殊乘客乘機進行了限制。
國航15日回應。
中國民航局公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不予承運。”
中國國際航空官網公布的《國內運輸總條件》第7.1.4條也明確,“您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包括您受酒精或藥物的影響,使您可能對您本人、旅客、機組人員或財產造成危險或危害,國航有權拒絕承運旅客。”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對記者表示,無論牛女士日常狀態如何,只要其是經醫院確診的精神病患者,則依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國航都應對其不予承運,以避免對飛機飛行及旅客安全產生不確定隱患。
但由于國航對牛女士病情是知情的,這種情況下仍然允許其乘機并在其發病情況下未及時處置造成其他旅客滯留的行為具有過錯。因此其應當依據《民用航空法》相關規定,對其造成的旅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同樣依據該法的規定,旅客也應當就承運人的不作為行為、自己確實遭受到了損失以及二者之間存在因果聯系承擔舉證責任。
國航飛機降落。民航局供圖
張新年律師強調,“雖然依據《精神衛生法》的規定,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但對于航空運輸這一特殊領域而言對精神病患者的適當限制也是有法可依的,二者并不沖突。因此,國航公司以無法限制牛某乘機為由推脫責任的說辭是站不住腳的。”
據此前媒體報道,牛女士不僅曾因在機場辱罵警察被行政拘留5日,還曾“監督”過北京的公交、地鐵,并在游艇上與他人發生爭吵,網友稱其“占全了海陸空”,還建議將其納入民航“黑名單”。
但考慮到其病情,張新年律師對記者表示,對于精神病患者發病期間的行為是不能與一般情況下主觀上可控的惡意行為相等同的,因此其并不屬于《民航旅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黑名單”行為,不應將其納入“黑名單”。 (作者:張旭)
編輯:曾珂
關鍵詞:四問國航“女監督員”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