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公務員出差,這些費用要自理
根據新規,中央單位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用餐和出行均須自理。
近日,財政部辦公廳、國管局辦公室、中直管理局辦公室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7月30日,財政部行政政法司有關負責人就有關事項解讀表示,印發該《通知》是通過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將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要求進一步具體化、制度化、規范化,增強針對性、操作性、可行性的務實舉措。
通知有何新規定?財政部行政政法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一是明確收交標準,區分多種情況,分類制定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標準。
根據通知,中央單位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伙食補助費。除確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單位按規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費用自行解決。出差人員需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應當提前告知控制標準,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納伙食費。
在單位內部食堂用餐,有對外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沒有對外收費標準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20%交納,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補助費標準的40%交納。在賓館、飯店等餐飲服務單位用餐的,按照餐飲服務單位收費標準交納相關費用。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按規定領取市內交通費。接待單位協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費標準的,出差人員按標準交納,最高不超過日市內交通費標準;沒有收費標準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內交通費標準的50%交納。
二是既規范“交”又規范“收”。在強調出差人員自行解決相關費用、主動交納的同時,要求接待單位按規定收取費用。
三是規范財務管理。明確憑證開具和收取資金賬務處理方式。
四是統一規范要求。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出差人員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規定,力爭全國同步規范。
差旅伙食費和市內交通費收交管理具有收交頻次高、金額小等特點,票據開具、保存工作存在一些難題。財政部行政政法司有關負責人表示,接待單位應及時出具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或稅務發票,確實無法出具上述憑證的,可出具其他收款憑證。
按照現行規定,財政部負責制定中央級差旅費管理規定,各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差旅費管理規定,但不得突破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出差 標準 費用 人員 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