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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0省份出臺規范性文件為干部澄清正名 向誣告陷害者勇敢亮劍
● 截至目前,已經有新疆、貴州、浙江、吉林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澄清不實舉報、為被錯告誣告黨員干部澄清正名、處置誣告陷害行為的相關規范
● 中央已經關注到不實舉報和誣告陷害的嚴重危害性,正著力完善黨內法規制度,對誣告陷害者實行嚴厲懲處,對受到錯告誣告的黨員干部匡扶正義,讓他們更加硬氣,進而凈化黨內政治生態
● 在完善相關的處置程序時,最好能為不實舉報和誣告陷害設置不同的處置程序,兩者之間應該有明確的紀律界限。不實舉報可能是舉報者確實不了解情況,存在信息不對稱,本身不一定懷有惡意;而誣告陷害純粹是出于個人私欲,甚至把舉報作為打擊手段
8月2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通報的5起為被錯告誣告黨員干部澄清正名典型案例。
在此之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制定并印發《關于為被錯告誣告黨員干部澄清正名的實施辦法(試行)》,明確4種方式為受到錯告誣告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
包括新疆在內,目前已有貴州、浙江、吉林、黑龍江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出臺為被錯告誣告黨員干部澄清正名、處置誣告陷害行為的相關規范。
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在2019年主要任務中提出,制定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保障黨員權利,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認為,這說明,隨著反腐敗工作的推進,澄清不實舉報和處理誣告陷害,為被誣告黨員干部澄清正名、向誣告陷害行為亮劍,已成為紀檢監察機關的一項重點工作,并且亟需規范化機制提供制度保障。
依法核查舉報線索
集中通報典型案例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通報的5起典型案例中,巴州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外檢民警馬新利、哈木才仁被澄清正名是其中一起。
2019年4月,巴州和碩縣稅務局干部熱依木剛·阿不都熱合曼向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反映,馬新利、哈木才仁與巴州順欣二手車銷售有限公司存在金錢交易的問題。
經查,舉報反映的問題不屬實。
原來,舉報人熱依木剛·阿不都熱合曼因轉讓二手車問題與順欣公司發生經濟糾紛,由于未能滿足其自身利益,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主觀認為馬新利、哈木才仁與順欣公司存在金錢交易,向中央掃黑除惡督導組反映上述憑空想象的問題,欲通過督導組及紀檢監察機關達到“解決自己車輛銷售問題”的目的。
2019年7月,巴州紀委監委在巴州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范圍內對不實舉報予以澄清正名,巴州和碩縣稅務局紀檢監察組對熱依木剛·阿不都熱合曼惡意舉報行為給予批評教育。
這并非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首次集中公布澄清黨員干部受到不實舉報典型案例。
早在2018年9月1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了山東省青島市通報的7起澄清不實舉報典型案例,為受到不實舉報的黨員干部澄清正名。
青島市此舉目的在于,凈化政治生態,健全完善干部澄清保護機制,激勵廣大黨員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
兩個月后,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公布山東省通報的7起澄清黨員干部受到不實舉報典型案例,青島市通報的一起典型案例亦在其中。
《法制日報》記者搜索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統計,去年以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總計集中公布了18起澄清不實舉報或為被錯告誣告黨員干部澄清正名的典型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還公布12起集中通報惡意舉報或誣告陷害典型案例。
例如,2017年7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公布廣東省紀委集中通報的3起誣告陷害、打擊報復舉報人典型案件。
通報稱,2012年9月,廣東省吳川市紀委收到群眾舉報,反映吳川市國土局振文國土所副所長張華放制作假證據,誣陷國土所所長陳某的問題。
經調查,2009年7月,張華放調任振文國土所副所長后,認為陳某經常在工作中給他出難題、設障礙,與陳某產生矛盾。2011年11月,張華放從陳某辦公室取走一張蓋有所公章的空白A4紙,伙同他人偽造假收據,通過他人轉交給吳川市人民檢察院,誣告陷害陳某,意圖使其受到刑事追究。
經審查群眾舉報屬實后,2014年7月,吳川市紀委、監察局給予張華放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在此之后,2018年6月,山東省紀委通報4起誣告陷害誹謗黨員干部典型問題。2019年1月,新疆通報5起惡意舉報典型案例。
北京大學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稱,集中公布典型案例說明,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對所有的舉報線索進行核查,經核查屬于不實或誣告陷害的黨員干部,予以澄清正名;同時警示誣告陷害者,讓他們感受到黨紀國法的威懾力,即誣告陷害必被處理。
在北京科技大學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偉看來,這種現象反映了當前紀檢監察信訪舉報工作中面臨的一些共性問題,過去一段時間,基層確實出現了一些不實舉報和誣告陷害的現象,嚴重影響了基層工作的正常運轉。
“紀檢監察機關及時澄清不實舉報、誣告陷害,給干部吃了一顆最大的‘定心丸’。”宋偉對《法制日報》記者稱。
多地出臺專門規范
保護干部合法權益
實際上,黨的十八大以來,各地紀檢監察機關既在“打虎拍蠅”,也對受到不實舉報甚至錯告誣告的干部澄清是非。
2016年3月,中國紀檢監察報刊發消息稱,2015年,四川省共為5425名黨員干部澄清是非。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供銷社主任鄭廷遠即是其中一個例證。
2014年,為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在鄭廷遠的主持下,巴州區供銷社集體研究對合同期滿的5個門市對外公開競租。“當時頂住了各方面的壓力,嚴格按程序進行競租。”鄭廷遠說。2015年2月,有人匿名反映鄭廷遠利用職務之便違規出租門市為他人賺取差價,個人從中分紅等問題。
巴州區紀委接到舉報后,圍繞信訪件反映問題進行調查了解,未發現鄭廷遠存在違紀問題,及時為他進行了澄清。
“雖然當時有些委屈,但我并不后悔,當了‘一把手’就要勇于擔責,維護群眾利益。”鄭廷遠說。
2015年全年,四川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受理信訪舉報69129件,其中,檢舉控告類42852件。根據舉報所提供的線索,一批違紀人員受到應有的懲處。但信訪反映中也有部分舉報內容失實,還有與事實不符的舉報甚至誣告陷害。
同樣在2015年,廣東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為10766名受到錯告、誣告的黨員干部澄清問題。2018年12月至今年6月,浙江省共為1039名遭受非議誤解或被誣告的黨員干部公開澄清問題。
有的省份還就此項工作專門制定規范。
2018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監委制定并印發《關于為被錯告誣告黨員干部澄清正名的實施辦法(試行)》。在新疆范圍內,對反映黨員干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控告、舉報線索,相關部門要認真分析研判,仔細甄別反映問題真偽。經調查核實,認定受到錯告誣告的,明確4種方式為黨員干部澄清正名。例如,向被錯告誣告黨員干部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反饋,必要時向其所在單位上級黨組織反饋,澄清有關情況,消除影響。
同年12月,貴州省紀委監委出臺《關于開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指導意見》,為被錯告誣告黨員干部澄清正名,用好紀律和法律兩種武器,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最新出臺專門規范的省份是安徽。今年7月31日,安徽省紀委辦公廳印發《為受到誣告陷害錯告誤告干部澄清正名若干規定(試行)》,經核實確屬誣告陷害、錯告誤告行為,且給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予以澄清正名。
據《法制日報》記者統計,截至目前,已經有新疆、貴州、浙江、吉林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出臺澄清不實舉報、為被錯告誣告黨員干部澄清正名、處置誣告陷害行為的相關規范。
“當前這些地方的舉措,充分證明紀檢監察機關對不實舉報和誣告陷害的高度重視,釋放了紀檢監察機關對處理不實舉報和誣告陷害具有規范化的制度要求,并且制度規定日趨完善。”宋偉說。
宋偉認為,這些制度對保護黨員干部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能為干部干事創業營造良好氛圍。
在莊德水看來,這說明現在澄清不實舉報和處理誣告陷害已成為各地紀檢監察機關一項重點工作,就是要培養改革派的干部,為敢于擔當的干部擔當,為敢于負責的干部負責,讓他們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工作,不要受到不實舉報和誣告陷害的影響。
堅持法法銜接原則
規范相關處置程序
處理檢舉控告是紀律檢查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刊文稱,實行檢舉控告制度,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監督。多年來,這種形式的監督在反腐敗斗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個別地方、部門也出現了誣告、陷害等問題。
“有些誣告事情雖小,卻很難查清楚,群眾戲稱‘一封信、幾毛錢、查半年’。這些誣告雖然總量不大,但殺傷力很大,讓一些受到誣告的黨員干部寒了心、泄了氣。”宋偉說。
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對此已經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經調查,監督對象沒有不當行為的,應當予以澄清和正名。對以監督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的,依紀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宋偉介紹說,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將有關誣告陷害條款由此前的組織紀律部分調整到政治紀律部分并進行了補充、完善。
“這些規定是這項工作的法律和黨內法規依據。”宋偉說,但這些依據不能替代具體工作規則。
2018年5月,中辦印發《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提出“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
今年1月1日,《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施行,規定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采信了結,并向被函詢人發函反饋;對誣告陷害者,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查處。
今年2月,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工作報告提出,2019年主要任務包括制定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
宋偉介紹說,制定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就是要進一步規范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檢舉控告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健全相關體制機制,在發揮黨員和群眾監督作用的同時,又保障黨員權利。
在莊德水看來,由上述脈絡可以看出,中央已經關注到不實舉報和誣告陷害的嚴重危害性,正著力通過完善黨內法規制度,對誣告陷害者實行嚴厲懲處,對受到錯告誣告的黨員干部匡扶正義,讓他們更加硬氣,進而凈化黨內政治生態。
莊德水建議,在制定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檢舉控告工作規則時,有必要完善處置誣告陷害的相關程序規范,堅持法法銜接的原則,鼓勵相關人員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紀檢監察部門也可以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者的法律責任。
“在完善相關的處置程序時,最好能為不實舉報和誣告陷害設置不同的處置程序,畢竟兩者在動機上、影響上都是有差異的。”莊德水說,不實舉報可以理解為舉報者確實不了解情況,存在信息不對稱,本身不一定懷有惡意;而誣告陷害純粹是出于個人私欲,甚至是把舉報作為打擊手段,這兩者之間應該有明確的紀律界限。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誣告陷害 舉報 澄清 黨員干部 正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