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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造假撤銷職稱將有規可依
9月1日起,人社部印發的《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了職稱評審管理的主要規定和程序,并對職稱評審的全過程進行規范管理。規定要求,開展職稱評審應當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包括申報、審核、評審、公示、確認等基本程序,推廣在線評審、探索實行職稱評審電子證書。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規定對在職稱評審環節規范學術造假行為作出明確要求:學術造假將撤銷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
對于有學術造假“黑歷史”的申請人來說,規定的出臺無異于一記重拳。“規定一方面強調要規范職稱評審,另一方面把學術不端行為納入誠信系統,是一個很重要的抓手,是很有意義的。”中國社科院科學技術和社會研究中心主任段偉文表示。
職稱評審的第一份法律文件
這是一份順勢而生的職稱評審規范文件。
據人社部介紹,1986年以來,為加強和規范職稱評審工作,原人事部先后印發了《關于重新組建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有關事項的通知》《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試行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在建立職稱評審組織、規范評審程序、確保評審質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各類文件規定比較分散,缺乏系統性,效力層次不高,有些政策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新時代職稱評審工作需要。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要加強職稱評審管理法治建設,完善職稱政策法規體系。
因此,從2017年以來,人社部通過調研、座談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收集反饋,保證規定內容全面、結構清晰、操作性較強。近期,規定完成審議程序,正式印發實施。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份規定是加強職稱評審管理、完善職稱政策法規體系的重要舉措:作為職稱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由過去分散的政策上升為統一規定,由一般性政策文件上升為部門規章。它的出臺,將對從源頭上規范職稱評審程序,依法加強職稱評審管理,切實保證職稱評審質量起到重要作用。
學術造假撤銷職稱將有規可依
近幾年,學術造假事件層出不窮,涉事方既有科研人員,也不乏其他有社會影響力的公職人員等,造成極差的社會影響。
該規定從職稱評審方面,對此劃出紅線:規定第三十九條指出,申報人通過提供虛假材料、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或者通過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職稱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撤銷其職稱,并記入職稱評審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記錄期限為3年。
據段偉文介紹,十幾年來國家對科研誠信問題越來越重視,各部門都相繼出臺一系列措施,此次人社部的規定是一種立體的防范和懲處的措施。職稱評審涉及很多的行業和部門,不只是高校或一般科研單位,還有各個地方和單位,“以前我們也聽說靠虛假材料、不正當手段獲取職稱的事例,如果學術不端或學術造假行為被納入職稱評審規范管理中,也就意味著職稱評議委員會在一定程度上擔當起甄別學術造假的權利和義務。”段偉文說。
但是,如何行使這個權利和義務呢?段偉文認為這需要一個程序,比如職稱評議委員會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對申請人學術材料進行核查,這就涉及人力、物力、經費的調用等,各個環節都需要細化。
規定中明確了職稱評審的主體和基本程序等,按照規定,各地區、各部門以及用人單位等開展職稱評審,均應當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分為高級、中級、初級三個類別,申請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符合相應條件要求。有條件的地區、部門和用人單位,可以組建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
對學術造假的懲罰需在實踐中權衡
規定對職稱評審覆蓋和管理的范圍也相應擴大。按照規定,職稱評審管理的實施范圍,由過去主要在體制內拓展到面向全體專業技術人才和各類用人單位。同時,管理服務覆蓋到評審的各個環節。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表示,新的職稱評審規定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一方面,職稱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要改革原有文件中不合時宜的地方,另一方面也要保持職稱政策的連續性,不對職稱評審作顛覆性改變。同時,堅持放管服相結合;強調優化服務,簡化證明材料,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規定明確指出,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進一步減少政府部門對職稱評審的微觀管理,主要通過事中事后的抽查、巡查,以及對有關問題線索的倒查、復查,來確保職稱評審的公平公正。這意味著,對于學術造假等存在一定“暴露期”的事件,職稱評審的事后追查也將加強。此外,規定還優化了職稱評審服務。其中指出,要建立職稱評價服務平臺,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廣在線評審,探索實行職稱評審電子證書,進一步提高職稱評審公共服務水平。
段偉文強調,在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審中,涉及對科研誠信和學術造假的懲罰,也需要在實踐中的權衡,一方面,希望相應舉措能夠有效遏制造假的行為,另一方面也要認識到,在懲罰的同時也要避免污名化。比如對查閱誠信檔案相關的權限作出限制,不能對所有人開放,以免引發過度的輿論反應。
規定中指出健全職稱評審復查、投訴機制,是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明確要求,是保護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權益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職稱評審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規定》在規范評審程序、細化有關要求、健全公開公示制度的同時,進一步提出,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查、進行投訴,明確了申報人在職稱評審中的權利救濟措施。
“一位科研人員、技術人員,在職稱評審中有倫理和誠信上的瑕疵,可以對其進行科研活動的限制,在將來的學術評價中,可以參考既往的不良表現,進行慎重考察,堅持平等、均衡的原則。”段偉文說,“但計入全國信用系統后,也不建議完全公之于眾。希望通過規定的不斷細化,可以既在職稱評審的角度處罰學術不端行為,但同時也給相關人員改過的機會。”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職稱 評審 規定 學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