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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原環保局長羅亞民一審獲刑12年 涉秦嶺違建被查
在秦嶺別墅違建問題中落馬的西安市原環保局局長羅亞民有了最新消息。
澎湃新聞記者查詢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9月9日公布了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羅亞民受賄罪一審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判決書”)。
法院審理查明,羅亞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87.456萬元、美元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同時,羅亞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共計人民幣3000余萬元不能說明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判決書顯示,羅亞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三千余萬元財產未能說明來源
公訴機關寶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5年4月至2017年12月,羅亞民擔任西安市環保局黨委書記、局長,西安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政協西安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常務委員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環保審批、資金撥付、干部任用等方面,為張某1、郝某、石某、吳某、陳某、李某等人或其公司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987.456萬元、美元6萬元。被告人羅亞民個人及其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部分共計人民幣3103.644239萬元及美元5125元、歐元500元、加元445元、臺幣3300元、黃金7463.15克。TUDOR(帝鴕牌)手表一塊等財產,羅亞民未能說明其來源。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羅亞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亞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告人羅亞民應實行數罪并罰,并認定其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羅亞民判處十一年以上十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以上,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判決書顯示,今年7月,寶雞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羅亞民案。庭審中,被告人羅亞民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供認不諱,且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被告人羅亞民的辯護人對指控的受賄罪名、犯罪事實、犯罪金額均無異議;對指控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名不持異議,但提出羅亞民1989年停薪留職收入100萬元應從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羅亞民擔任西安市環保局、西安市財政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87.456萬元、美元6萬元。
判決書表示,被告人羅亞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其來源的非法所得共計人民幣3003.644239萬元及美元5125元、歐元500元、加元445元、臺幣3300元、黃金7463.15克,TUDOR(帝鴕牌)手表一塊等財產。
判決書還透露,另查明,被告人羅亞民于1989年停薪留職一年,收入為100萬元。再查明,被告人羅亞民向陜西省紀委上繳違紀金額為2216.6119萬元;向寶雞市人民檢察院上繳違法所得975.423074萬元;向寶雞市中院上繳違法所得426萬元、預交罰金100萬元。
判決書在認定羅亞民受賄罪時還明確提到了秦嶺北麓開發問題。
判決書披露:2008年5月,西安匯誠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吳某,為在辦理西京明園房地產項目的環評手續得到羅亞民的關照,在羅亞民辦公室將50萬元送給羅亞民。2008年8月,為加快項目環評手續的辦理,吳某安排該公司業務經理何某到羅亞民的辦公室將美元6萬元送給羅亞民。2008年9月,在羅亞民的幫助下,匯誠公司以西安祥峪旅游風景園建設項目的名義取得了西京名園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批復.2010年春節前,為表示感謝并繼續得到關照,匯誠公司副總經理吳某1到羅亞民的辦公室將2萬元送給羅亞民。以上合計人民幣52萬元、美元6萬元,羅亞民均予以收受。
庭審舉證、質證過程中,匯誠房地產開發公司祥峪旅游風景園建設項目環評報告、西安市政府關于秦嶺北麓開發建設項目審批處理意見的通知、西安市環保局關于祥峪旅游風景園項目有關問題的函及匯誠公司的請求審批環評的報告、長安區政府關于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用途的批復等多份證據證實:匯誠公司項目最終以西安祥峪旅游風景園項目名義通過環評,取得環境影響報告批復。
此外,判決書還透露,2012年12月底的一天,西安市閻良區區長王某2,為得到市級財政資金的幫扶、傾斜,在市政府旁邊羅亞民的車上送給羅亞民l0萬元,羅亞民予以收受。
一審獲刑十二年
官方簡歷顯示,羅亞民,男,1955年3月生,陜西西安人,1974年9月入黨,1976年10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在職大學學歷,經濟管理專業,1997年12月任西安市閻良區委常委、副區長,2002年12月任西安市臨潼區委副書記、代區長,2003年1月任西安市臨潼區委副書記、區長,2005年11月起擔任西安市環境保護局局長、黨委書記,2012年轉任西安市財政局局長。
2019年1月18日,《陜西日報》頭版刊發的文章《懲腐惡一刻不松 正風紀半步不退——陜西省2018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綜述》,回顧了陜西全省各級紀檢監察機關2018年的工作,其中披露了羅亞民等人因涉秦嶺北麓西安境內違建別墅問題被查處。
上述文章提到,“省紀委監委把秦嶺北麓西安境內違建別墅問題專項整治工作作為踐行‘兩個維護’的現實檢驗,加強對違建別墅排查、資金追繳等工作的監督檢查,徹底查清違反政治紀律的人和事。嚴肅查處西安市秦嶺辦首任主任、規劃局原局長和紅星,市國土局原局長田黨生,市環保局原局長羅亞民,市政府原秘書長焦維發,原戶縣縣長張永潮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p>
2月13日一早,秦風網發布消息稱,政協西安市第十三屆常務委員會原常務委員羅亞民被開除黨籍。
秦風網消息指出,日前,經中共陜西省委批準,陜西省紀委監委對政協西安市第十三屆常務委員會原常務委員羅亞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羅亞民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長期占用民營企業老板提供的豪華轎車;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職務調整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放貸并獲取高額利息,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購買非上市公司內部股份;違反群眾紀律,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規收取費用;違反工作紀律,主體責任缺失,對職責范圍內的問題監管缺失、失察失管,違反規定干預插手工程項目承發包和司法活動。
另外,經查,羅亞民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權謀私、錢權交易、官商勾結、收受賄賂,且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涉嫌受賄犯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陜西省紀委監委指出,羅亞民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黨的宗旨,目無法紀,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并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監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羅亞民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7月18日,寶雞市中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一、 被告人羅亞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二、 被告人羅亞民受賄違法所得人民幣9874560元,美元6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三、 被告人財產來源不明違法所得人民幣30036442.39元中,已退賠的4139670.74元及美元5125元、歐元500元、加元445元、臺幣3300元、黃金7463.15克,TUDOR(帝鴕牌)手表一塊等財產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不足部分人民幣25896771.65元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編輯:李澤杰
關鍵詞:羅亞 亞民 西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