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要聞
生物安全法草案擬對生物技術謬用等行為作出處罰
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記者 屈婷)生物安全法草案21日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針對我國法律對前一時期發生的生物技術謬用等行為和事件,缺乏相應處罰規定的問題,草案明確了相應的責任及處罰,填補了法律空白。
記者從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了解到,草案開宗明義,明確了維護國家生物安全是其總體要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其根本目的,保護生物資源、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防范生物威脅是其主要任務。草案第一條中“促進人類命運共同體建設”的表述,體現和表達了我國通過實現生物安全,尋求人類和諧共生的良好愿望和主張。
據悉,草案規范、調整的范圍分為八大類:一是防控重大新發突發傳染病、動植物疫情;二是研究、開發、應用生物技術;三是保障實驗室生物安全;四是保障我國生物資源和人類遺傳資源的安全;五是防范外來物種入侵與保護生物多樣性;六是應對微生物耐藥;七是防范生物恐怖襲擊;八是防御生物武器威脅。
由于立法涉及范圍廣泛,草案在管理體制上明確實行“協調機制下的分部門管理體制”。在充分發揮分部門管理的基礎上,對于爭議問題、需要協調的問題,將由協調機制統籌解決。
在制度設置上,草案建立了通用的制度體系,如監測預警體系、標準體系、名錄清單管理體系、信息共享體系、風險評估體系、應急體系、決策技術咨詢體系等,并明確了海關監管制度和措施等。
草案設專章規定了生物安全能力建設,主要體現為通過加大經費投入、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鼓勵和扶持自主研發創新、科技產業發展等途徑對生物安全工作給予財政資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等。
在法律責任部分,草案還規定了對國家公職人員不作為或者不依法作為行為的處罰規定。專家指出,上述處罰規定對應相應的職權,有利于保證依法行使職權,有利于法律建立的各項制度的切實實施。
編輯:李澤杰
關鍵詞:生物 草案 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