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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擬明確國家監護制度
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記者高蕾、白陽)備受關注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再次迎來大修。21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對未成年人的國家監護制度進一步明確,事實孤兒、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等問題有望得到解決。
與現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相比,草案增設“政府保護”專章,對國家監護制度作出詳細規定。修訂草案提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草案擬確立國家親權責任,明確在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由國家承擔監護職責。對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國家進行監護。各級民政部門承擔臨時或者長期監護職責,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予以配合。
修訂草案規定,監護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監護職責,且短期內無法指定或者不適合委托其他人代為照護導致未成年人無人照料的;遭受監護人嚴重侵害需要被緊急帶離等情形的未成年人,應當由國家對其進行臨時監護。臨時監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臨時監護期滿后仍無法查明或者確定監護人的,由國家進行長期監護。
此外,草案還針對農村留守兒童等群體的監護缺失問題,完善了委托照護制度;細化中止和撤銷監護人資格制度,并對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保護措施等內容作出進一步規定。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監護 未成年人 國家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