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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轉財產丈夫遭遇被離婚
正常認知中,結婚與離婚都是兩個人共同完成的事情,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這兩項登記時必須雙方本人攜帶有關證件現場辦理。可近期,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婚姻行政登記案卻讓人大跌眼鏡,一對相伴20多年的夫妻,女方在男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其辦理了離婚登記,在轉移共同房產之后又神不知鬼不覺地與其辦理了復婚登記。直到女方突然死亡,男方在辦理妻子后事時才發現自己被離婚以及被復婚的事實,原本在自己名下的房子也早已歸他人所有。法院審理此案后,判決認定婚姻登記機關雖然履行了合理的審查義務,但須按照事實和法律規定撤銷這兩次錯誤的婚姻登記。
這名女子是如何單方面完成違法婚姻登記手續的,成為此案的關注焦點。據了解,張某與妻子徐某于1996年12月在某民政局登記結婚,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后,兩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2017年11月,妻子徐某突然去世。次年1月,張某在為徐某辦理后事時驚訝地發現,自己與徐某竟然有一段離婚又復婚的離奇經歷。
發現問題后,張某找到民政局下屬的婚姻登記部門。幾經調查才發現,原來另有他人拿著張某10年前辦理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冒充張某與徐某于2014年8月辦理了離婚登記,后又于2014年11月辦理了復婚登記。然而,張某通過比對發現,婚姻登記部門留存的男方照片并非自己本人,上面的簽字筆跡與自己的字體也大相徑庭。
隨后發現的事實令張某更加難以接受。在“離婚又復婚”的這短短3個月時間里,妻子徐某通過一份虛假的離婚協議將兩人共同財產據為己有,并迅速將全部房產轉移與抵押他人。
在發現自己身份權利和財產權利雙雙受到嚴重損害之后,張某決定依法維權。張某認為,某民政局因未盡到審慎合理的審查職責,導致他人冒充自己辦理了錯誤的婚姻登記,由此還導致自己的財產權益被侵害,遂以婚姻行政登記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石景山法院依法撤銷某民政局于2014年對其和徐某作出的兩次婚姻登記。
“我在公證處辦理妻子遺產事宜時,才從公證處工作人員處得知妻子曾經與我辦理過離婚登記的情況。”張某在法庭上向法官陳述自己的經歷,他堅稱自己從未與妻子去民政部門辦理過離婚登記及復婚登記,雖然婚姻登記部門收到的身份證件是真實的,但其中涉及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張某同時表示,只有撤銷這兩次相關婚姻登記,他才有希望通過民事訴訟途徑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
那么,徐某當時是如何在丈夫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完成這些事呢?張某回想過往:“我與妻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十幾年,但是依然共同經營公司,夫妻關系并沒有到達水火不容的地步,因公司經營所需,我的身份證件有時會由妻子保管。”事實真相隨之浮出水面,原來徐某當時是找到一名長相與張某相似的男子,該男子拿著張某的真實身份證件欺騙了登記處工作人員。
對于這些事實,婚姻登記機關辯稱,工作人員在辦理該案的婚姻登記執法工作中,已經盡到相應的審查職責,庭審中原告表示與妻子分居十幾年,卻讓妻子持有其身份證件,顯然原告本人也存在過錯。但是通過鑒定結論證明相關登記材料上簽字并非張某本人所簽,被告表示認可原告所述事實,并同意法院撤銷兩次涉案婚姻登記。
據此,法院審判認定,被告雖然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但應依法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撤銷兩次錯誤的婚姻登記。
對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義務的具體范圍有哪些?法官庭后解釋稱,《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該條例只規定了婚姻登記機關對法定證明材料的形式審查義務,并未要求行政機關作出更深一步的身份審查。”法官稱,在本案中,如果有一個與張某容貌相似的男子拿著張某多年前辦理的身份證以及戶口簿,在民政局冒充張某與徐某一起辦理婚姻登記,在常規認知中確實不易受到懷疑,從而導致婚姻登記錯誤事件的發生。
一旦婚姻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出現誤差,當事人應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官說,我國婚姻法規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本案中,經過鑒定,離婚登記材料上的簽名并非張某本人所簽,此外,通過法庭和雙方當事人比對,民政局留存的登記材料中張某的照片與張某本人也確實不一致。以上證據可以證實,當日與徐某一起辦理離婚登記以及后續復婚登記的男子并非張某本人。因此,法院查明相關事實后,依法判決撤銷某民政局對張某和徐某兩人作出的錯誤的離婚登記和復婚登記。
“發生在張某身上的被冒名登記事件,應當引起社會的注意和重視。”法官認為,雖然當前法律法規只規定了婚姻行政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義務,但是婚姻登記涉及當事人十分重要的人身權益,甚至會影響到當事人的財產利益,所以行政機關在婚姻登記審查過程中應盡可能地審慎履職,在審查相關證件材料和必要的詢問之余,可以對辦理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二次審查,必要時可以聯系當地公安機關協助完成。在婚姻行政登記立法方面,建議增設必要的實質審查,避免因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材料形式審查的局限性,導致出現類似本案中錯誤的婚姻登記,給當事人帶來難以彌補的巨大損害。
此外,法官認為,張某對自己身份權益的重視不足也是導致此案產生的原因之一。作為公民,對于身份證、戶口簿等重要身份證件一定要親自保存好,避免因遺失或被盜給自己帶來身份和財產損害。本案中,張某通過訴訟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之后,可另行通過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來維護自身權益,將冒充者繩之以法。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婚姻登記 登記 離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