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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槍殺人未受處理還成國家干部?裁定書揭內情

2019年11月23日 09:00 |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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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男子持槍殺人因何未受處理還成國家干部?裁定書揭內情

26年前的冬夜,黑龍江省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書記員陳志偉,在海林市金座卡拉OK歌廳內開槍將女服務員艾某打死。在時任市委書記、市公安局兩任局長以及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人的“幫助”下,陳志偉未受任何處理,還在數月后成了一名正式國家干部。

直到2018年11月,黑龍江省紀委監委、牡丹江市紀委監委的通報,又將這起陳年舊案推向臺前,一時輿論嘩然。被查前,陳志偉官至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技術室副主任。

澎湃新聞近日從權威渠道獲得的刑事裁定書顯示,當年拖延處理、蓄意包庇陳志偉并違規吸收錄用其為國家干部的海林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郭世昌,于今年8月因犯濫用職權罪獲刑3年。

這份刑事裁定書披露了諸多遙遠的細節。

例如,郭世昌在公安機關尚未對陳志偉殺人案定性的情況下,安排工作人員起草了《關于我院干部陳志偉誤傷人命一事的報告》,作出陳志偉殺人行為是“因制止流氓滋擾鳴槍示警,誤傷致死一人”的錯誤結論,并在案發4日后以檢察院黨組名義上報,之后,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海林市公安局未對陳志偉作任何處理;陳志偉致人死亡案處理結束后,陳志偉的父親在1993年到1995年先后送給郭世昌6萬元“感謝費”。

1993年射出的子彈

海林是牡丹江市代管的縣級市,位于黑龍江省東南部。

2018年11月,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技術室原副主任陳志偉涉惡腐敗案經當地紀委監委曝光,引起輿論熱議。通報稱,以陳志偉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涉及違規經商、非法拘禁、尋釁滋事、非法采礦等等,但其中最引人矚目的還是發生在1993年1月的“陳志偉槍擊他人致死”一案。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兩級紀委監委當時披露了陳志偉犯案后被“保住”的大致經過:時任海林市委書記孫登學為陳志偉免予刑事處罰,說情打招呼;時任海林市公安局局長吳連成、法制科科長周元龍不依法履職,充當“保護傘”,韓寶林出任海林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后也對陳志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久拖未決;海林市公安局法制科原科員韓國軍未認真履行保管職責,對陳志偉涉嫌故意殺人案調查卷宗丟失負有直接責任,直接影響和阻礙了案件偵辦。

同年,海林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郭世昌拖延處理、蓄意包庇,使陳志偉未受到任何處分,不僅如此,郭世昌還讓正處于受到刑事偵查的陳志偉違規被吸收錄用為國家干部。

當時的通報稱,上述干部中,孫登學、吳連成、周元龍已死亡,故不再予以追究,郭世昌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韓寶林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降低退休待遇,按科員確定基本退休費和補貼,韓國軍受到開除黨籍、行政降級處分。

不過,有媒體就此評論道,相關方面對涉案官員韓寶林、郭世昌等人的處分顯得太輕了,“行政降級、降低退休待遇、嚴重警告,這就完了嗎?這如何能夠體現出糾錯的嚴肅性?如此惡劣的包庇、縱容,如此明顯的貪腐線索,都不需要啟動法律程序嗎?”

事件后續走向的確生變。

澎湃新聞發現,2019年1月28日,大慶市紀委監委發布消息顯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不久的郭世昌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又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檢察長先行定性

他曾長期在海林市公安局工作,1990年11月任海林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1992年6月任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處級),此時是陳志偉案發前的半年。

郭世昌后于1995年調任綏芬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2008年在綏芬河市人民檢察院助理調研員的崗位上退休,至今已逾10年。

澎湃新聞近期獲得的刑事裁定書顯示,2019年1月26日,郭世昌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被大慶市監察委員會留置,4月8日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被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其后,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審理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一審被告人郭世昌犯濫用職權罪一案,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黑0603刑初90號刑事判決。判決認定被告人郭世昌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扣押的人民幣六萬元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被告人郭世昌不服,提出上訴。

其上訴理由是,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判決量刑過重。其辯護人除提出與上訴人相同的意見外,同時認為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應適用1979年刑法。

二審法院大慶中院經審理查明,1993年1月2日,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書記員陳志偉(另案處理)在海林市金座卡拉OK歌廳與他人發生口角,開槍將歌廳服務員艾某打死。案發后,陳志偉的父親陳某1(另案處理)向時任海林市委書記孫登學請托幫忙,孫登學讓時任海林市公安局政委韓寶林(另案處理)照顧陳志偉。

之后,韓寶林將孫登學打招呼一事告訴了郭世昌,郭世昌指派副檢察長董某、公安局干警關東與被害人的父親艾某2商談處理此事并達成協議,賠償艾某2人民幣5萬元。

大慶中院經審理查明,郭世昌在公安機關尚未對陳志偉殺人案定性的情況下,安排起草了《關于我院干部陳志偉誤傷人命一事的報告》,作出陳志偉殺人行為是“因制止流氓滋擾鳴槍示警,誤傷致死一人”的錯誤結論,于1993年1月6日以海林市人民檢察院黨組名義向牡丹江市人民檢察院和海林市委、市政法委、市人大上報,之后,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海林市公安局未對陳志偉作任何處理。

另外,在1993年5月30日,郭世昌同意在陳志偉個人簡歷職務欄存在虛構法警身份的《吸收錄用干部審批表》上加蓋海林市人民檢察院公章,陳志偉被違規錄用為國家干部。

大慶中院經審理查明,陳志偉父親陳某1在陳志偉致人死亡案處理結束后,為感謝郭世昌,在1993年下半年,送給郭世昌5萬元,1994年和1995年春節前又分別送給被告人郭世昌5千元。案發后,被告人郭世昌家屬已向監察機關主動上繳6萬元。

經審理查明,此后,陳志偉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又涉嫌多起犯罪。2016年至2018年間,人民網等多家主流媒體轉載刊發關于陳志偉未受處罰的負面新聞,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造成特別惡劣影響。

法院回應“已過追訴時效”辯護意見

二審法院大慶中院認為,上訴人郭世昌在擔任海林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期間,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

關于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大慶中院認為,經查,有充分的證據證實,上訴人郭世昌在偵查機關尚未對陳志偉殺人一案偵查終結、有關人員未去偵查機關了解案件的情況下,就安排起草了《關于我院干部陳志偉誤傷人命一事的報告》,以錯誤的結論上報給有關部門。之后,又同意在陳志偉個人簡歷職務欄存在虛構法警身份的《吸收錄用干部審批表》上加蓋海林市人民檢察院公章的事實。其行為符合濫用職權的構成要件。

此外,郭世昌辯護人提出的本案已過追訴時效,應適用1979年刑法。大慶中院認為,經查,濫用職權犯罪是一種以特定危害結果發生為犯罪成立要件的結果犯罪。因濫用職權行為導致嚴重危害結果發生的時間通常具有延后性,是以特定危害結果出現為要件的犯罪。郭世昌的行為雖發生在1993年,但2018年陳志偉被采取強制措施,各大新聞媒體持續大量報道陳志偉涉嫌故意殺人卻未受到處罰,而后又成為檢察機關正式干警的負面新聞,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及廣大群眾嚴重不滿,且隨著該事件的曝光,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結果才得以發生并呈現。

因此,被告人郭世昌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期限也應當從此時危害結果發生呈現之時起計算,特定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追訴時效開始計算之時,并非以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計算追訴時效期限,郭世昌的犯罪行為應適用1997年刑法,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大慶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時任公安局長再被調查

2018年12月《南風窗》報道指出,這起命案在隨后的20多年間,以其不了了之的狀態,無人過問,直到2015年。

報道披露,2015年5月,因在礦場上的商業糾紛等,龐敬敏與從前的好友陳泓銘(陳志偉的大兒子)決裂,開始了層層上訪和網絡曝光。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龐敬敏的母親王月穎到北京上訪了3次。信訪很快有了效果,舊年命案再被追究,2016年5月9日,陳志偉被刑事拘留,案由是“涉嫌故意殺人罪”。但是七八天后,陳志偉被取保候審,一年后取消強制措施。

報道稱,前述曾與陳志偉相熟的人士說,2016年,命案又被調查了一次,“最后放了出來,說明證據不足,這給了陳志偉很大的信心”。所以,后來在商業和債務糾紛上,陳志偉一方就沒有做出妥協。王月穎、龐敬敏對2016年那次公安的重新偵查結果不滿,后來繼續上訪,“陳志偉沒找過我們,當時他就以為自己已經沒事了。”王月穎說。2017年底,牡丹江市監察委成立。王月穎說,2018年年后,雪剛開始融化那時,她在哈爾濱見到了中央巡視組的官員,再次反映案情。2018年4月26日,這天王月穎永遠記得。陳志偉在這天再次被拘,至今沒能出來。

澎湃新聞查詢發現,隨著海林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郭世昌被查,2018年11月已經受到開除黨籍、降低退休待遇的海林市公安局原局長韓寶林,又開始在異地接受監察調查。在上述刑事裁定書中,韓寶林已被備注為“另案處理”。

牡丹江市紀委監委2018年11月的通報曾介紹,1993年1月,陳志偉槍擊他人致死。韓寶林在同年8月任海林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后,對陳志偉涉嫌刑事犯罪案件久拖未決,使其未受到應有法律制裁;1994年初,韓寶林要求陳志偉父親陳富清出資在山東煙臺購買兩棟別墅,供公安干警療養休假使用,并縱容、放任陳富清在海林市公安局“吃空餉”。

其后的2019年2月1日,大慶市紀委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稱,海林市公安局原局長韓寶林涉嫌嚴重違法,正接受監察調查。

韓寶林曾任海林市公安局副局長等職,1992年8月任海林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政委,1993年7月任海林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副處級),1996年1月調任寧安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副處級),后于2008年在寧安市公安局副處級偵察員的崗位上退休,至今同樣逾10年。

“全面從嚴治黨沒有休止符,作風建設永遠在路上。陳志偉案件的教訓是慘痛的,同時也是發人深省的。在黨風、政風的建設上容不得半點的疏忽和僥幸。”今年4月11日,海林市人民法院網站消息稱,為使全面從嚴治黨、加強作風建設常態化、制度化,海林市人民法院召開全院干警的集中教育警示大會,以警示促敬畏、以教育正作風。

澎湃新聞記者 鐘煜豪

編輯:李澤杰

關鍵詞:陳志 志偉 海林市 郭世 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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