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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勞模因墊資債務糾紛打23年官司 終被執行仍將申訴
湖北勞模打23年官司終被執行仍將申訴 法院曾稱判決有問題
湖北省勞模蔡立剛和魯某墊資債務糾紛一案,從1996年開始,歷經23年,在今年11月告一段落。
11月18日,武漢中級人民法院給蔡立剛發出《執行完畢通知書》,稱已于8月29日將從他賬戶上扣劃的590589.59元執行給魯某。
蔡立剛11月27日訴澎湃新聞,他的兩套被查封的房屋已經被解封。即使已被執行,他仍將繼續申訴。
這起涉案標的僅僅幾十萬的糾紛,從武漢中院到湖北高院來回經歷多次審判,其間,湖北高院合議庭審查該案時,曾認為原審判決在當事人的主體及事實認定方面均存在問題,直接影響實體處理結果,應依據規定決定再審,但以蔡立剛超過法定再審申請期限為由,駁回其再審申請。
始于二十多年前的墊資債務糾紛
蔡立剛和魯某墊資債務糾紛一案源于1994年的一次酒店轉讓。
魯某起訴稱,其擔任武漢漢陽陽光大酒店(以下簡稱:陽光大酒店)經理期間,曾借款110.64萬元全部投入酒店的開業階段。蔡立剛接手經營、簽訂協議后,償付71萬元,尚欠39.64萬元、利息11.3386萬元以及協議上認可的10萬元未付。
武漢中院于1996年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魯某個人名義向湖北省石油總公司借款60.64萬元,向張某借款50萬元。1995年6月,蔡立剛接手承包該酒店并變更登記為酒店法定代表人。此間,雙方簽訂協議約定對魯某在經營期間的賬務予以清理。后陽光大酒店分三次償還上述借款中的68萬元,蔡立剛償還3萬元,兩被告實際已償還71萬元。
武漢中院判決:陽光大酒店償付魯某39.64萬元及利息10.8986萬元,補償魯某為籌措墊資款而實際支出的5萬元。
蔡立剛不服提出上訴,湖北高院1997年3月將案件發回重審,武漢中院重審后于1998年作出判決:蔡立剛償還魯某墊資本金237625.57元,賠償經濟損失209137元。
蔡立剛不服又提出上訴,湖北省高院于1998年8月27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蔡立剛仍然不服,提出申訴。
1998年12月,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曾給湖北省高院發文監督此案,提出了幾點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供湖北省高院參考。
《意見》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魯某在擔任陽光大酒店總經理期間是否從昆明張某借款50萬元和從省石油公司借款60.64萬元,并將這兩筆錢用于酒店的裝修、購物。通過閱卷發現,50萬元借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省石油公司亦證實“從未借給魯某60余萬元”,省石油公司相關人員表示,是在魯某的授意下寫的借款60.64萬元的證明。因此,本案爭議的110.64萬元借款來去不明,法院沒有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核,也沒有對酒店的全部賬戶進行有效審核,便認定魯某110.64萬元墊資款存在,顯然不當。
湖北省高院2000年1月27日對本案裁定再審,將案件發回武漢中院重審。武漢中院重審后于2001年元月作出民事判決,蔡立剛不服又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訴,湖北省高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2002)鄂民監一再終第16號民事判決,維持原判。
蔡立剛仍然不服,繼續申訴。但之后法院以本案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為由,駁回蔡立剛的再審申請。
關于此次駁回申請,湖北高院信訪工作處向院領導的一份匯報材料提出異議。這份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匯報材料顯示,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在當事人的主體及事實認定方面均存在問題,直接影響實體處理結果,應依據規定決定再審,但考慮到該院于2002年6月10日作出(2002)鄂民監一再終第16號民事判決,故以蔡立剛超過法定再審申請期限,以(2014)鄂民再申字第00038號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湖北高院信訪工作處的接訪審查意見認為,蔡立剛在(2002)鄂民監一再終第16號民事判決下達后,于2002年7月16日就向該院遞交了申訴材料,并且有電子檔印證,說明其申請再審未超過法定期限。同時蔡立剛在判決持續不斷上訪,賠償辦、立案二庭的審查結論均認為本案一些焦點問題存疑,最終以本案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為由,駁回蔡立剛的再審申請,該處認為欠妥,建議立案二庭再行審查。
蔡立剛說,信訪工作處的《匯報材料》交給法院領導后,并無下文。他前后堅持了23年,找過法院、檢察院、巡視組,幾乎窮盡了一切救濟手段。
法院查封遠超執行標的,兩套房已解封
上述匯報材料顯示,湖北省高院2002年作出終審判決后,蔡立剛向湖北省高院寫有申訴狀。但原審法院未強制執行,蔡立剛長達十年時間未理睬此事。2015年法院強制執行,蔡立剛開始向相關部門催促申訴事宜。
中國裁判文書網武漢市中院2016年7月27日《蔡立剛執行異議一案執行裁定書》顯示,2013年4月20日,申請執行人魯某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同年6月4日,本院查封被執行人蔡立剛與其妻名下位于洪山區房產一套。同日,本院查封蔡立剛位于江漢區房屋一套,并將上述房產續行查封至今。2016年5月31日,本院將被執行人蔡立剛納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2016年6月16日,本院凍結被執行人蔡立剛在中國農業銀行武漢關東支行存款100萬元,實際凍結582807.88元。
蔡立剛認為,法院查封兩套房產,總價已達500萬元,遠超執行標的總額。
今年6月8日,澎湃新聞刊發《湖北勞模一場官司打23年,法院調查稱“事實認定存在問題”》一稿,引發各方關注。
蔡立剛告訴澎湃新聞,此后武漢市中院工作人員多次和他聯系,后他兩套被查封的房屋被解封。
6月17日,武漢市中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顯示,2013年6月4日,該院作出執行裁定書,查封蔡立剛與妻子名下位于武漢市洪山區的一套房產;同日該院作出執行裁定書,查封蔡立剛位于武漢市江漢區的房產一套。上述查封因申請執行人魯某申請續封至2021年6月2日。
該《執行裁定書》稱,2016年6月16日,該院凍結蔡立剛銀行存款582807.88萬元。2017年12月18日,扣劃蔡立剛銀行存款598979.38元至該院執行款賬戶。因武漢市房屋市場行情變化,且考慮該院查封蔡立剛房產后又扣劃其銀行存款598979.38元,按照當前房產價值,該院僅查封蔡立剛位于江漢區的房屋可覆蓋蔡立剛債務,為公平公正維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解除對蔡立剛洪山區房產(建筑面積133.79平方米)的查封。
8月30日,武漢市中院作出的《執行裁定書》顯示,2019年8月29日,申請人執行人魯某提交申請,請求該院將扣劃的蔡立剛銀行存款598979.38扣除執行費8389.79元后,將590589.59元發還給申請執行人,之后本案以執行完畢結案。隨后解除對蔡立剛名下江漢區一套房產的查封。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蔡立 立剛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