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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修改《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新華社北京11月29日電(記者 申鋮)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此次修改旨在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健全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提升稅務機關依法治稅水平。修改后的辦法將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國家稅務總局嚴格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從完善立法目的、名稱及定義、制定權規定、制定程序、集體審議、文件管理、加強公職律師使用等方面,對辦法的內容作了修改或增加。
此次公布的辦法修改了稅收規范性文件名稱及定義,將“稅收規范性文件”修改為“稅務規范性文件”,并對“稅務規范性文件”作了新的定義,從而適應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需要,明確稅務機關制發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涉及社會保險費和非稅收入的規范性文件。
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后,縣以下稅務機關均為派出機構,且稅務機關已無直屬機構。為此,辦法修改了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權規定,明確了各級稅務機關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性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
辦法完善了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增加制定稅務規范性文件聽取企業協會商會意見,公開征求意見,以及征求意見的期限要求,提高稅務機關制度建設的科學性、民主性,保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在制度建設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辦法還增加了重要規范性文件集體審議規定,從而更好地保護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提升稅務機關制度建設質量。
此外,辦法增加了規范稅務機關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管理、加強公職律師使用方面的規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修改 文件 規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