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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房產商買2支槍被判緩刑遭疑 律師:判決符合法律
陜西西安一房地產開發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峰涉嫌非法買賣槍支被抓,后被取保候審,同案被告人的判決書中,顯示他被另案處理。
近日,王某峰昔日的合作伙伴張力(化名)向澎湃新聞反映稱,對比同案被告人的量刑,他認為王某峰被“判得輕了”。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2日作出的判決書認定,王某峰明知是槍支而非法購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王某峰為公安機關追捕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過有價值的線索,可酌情從輕處罰,另鑒于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偶犯,其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進行社區矯正,對王某峰可從輕處罰適用緩刑。法院判決王某峰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
王某峰所涉案件同案犯,一審被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定罪的8人中,量刑最輕的崔某升為2年7個月。《判決書》顯示,崔某升系李斌賣槍給王某軍的介紹聯絡人(中間人)。崔某升被警方抓獲后,協助警方抓捕王某軍。法院認定崔某升有協助抓獲同案犯的立功情節、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減輕處罰。
有律師認為,從判決書的理由看,判處王某峰緩刑并不違反現行法律。
同案買賣槍支被告人均被判實刑
王某峰的案子,要從2014年說起。當年,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破獲一起以李斌為主要犯罪嫌疑人的販槍大案,涉案人員包括李斌、王某峰等有十多人。
李斌等人被起訴后,西安雁塔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雁刑初字第00001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00001號判決》),其中顯示,法院認定,李斌犯非法制造、買賣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他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6個月至5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00001號判決》顯示,多名被告人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小,主觀惡意不深。法院認為,我國法律禁止非法制造、買賣和持有槍支的行為,行政執法部門也進行了一系列的“治槍緝爆”整治活動,但被告人明知故犯,置國法于不顧,或是非法制造槍支、買賣槍支,或是非法持有槍支,威脅到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性質嚴重,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故對辯護人該辯護意見不予采信。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該案中已被判刑15人中包括賣槍人、買槍人、藏槍人及中間人。
其中,被告人陰某良從李斌處購買M1911式手槍1支、黑色沖鋒槍1支,金屬子彈106發,塑料子彈2包,消音器1個。法院認為,陰某良辯護人提出的,陰某良第二次購買的黑色沖鋒槍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槍支,經查屬實,予以采納。陰某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
此外,《00001號判決》顯示,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軍從李斌處購買了以火藥為發射能源的自制仿9mm手槍一支、金屬子彈6發,受王某軍所托,王某軍的朋友楊某將槍支藏匿在自家衣柜中。法院認為,王某軍在有立功情節、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10個月;楊某系初犯、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另一名被告人劉建英從李斌處先后購買金色轉輪手槍1支、M1911式手槍1支、鋼珠槍1支、子彈24發、空爆彈6發、氣罐4個、鋼珠彈1盒、消音器一個。劉建英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4個月。
澎湃新聞梳理發現,在以非法買賣槍支罪為罪名定罪的8名被告人中,量刑最輕的系崔某升,為2年7個月。《00001號判決》顯示,崔某升系李斌賣槍給王某軍的介紹聯絡人(中間人)。崔某升被警方抓獲后,協助警方抓獲了王某軍。法院認定崔某升有協助抓獲同案犯的立功情節、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減輕處罰。
《00001號判決》載明,王某峰以及受李斌委托加工槍支的史某躍、劉某國均被另案處理。
法院:王某峰可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澎湃新聞獲取的由雁塔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雁刑初字第00987號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00987號判決》)顯示,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王某峰于2014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買賣槍支罪被逮捕,5月15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5月15日被監視居住,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審。
《00987號判決》載明,經審理查明,2013年,李斌(已判決)先后兩次在西安市高新區香格里拉酒店附近賣給王某峰槍支2支、金屬子彈50余發。2014年3月12日,公安機關將王某峰抓獲并從王某峰家中提取到其購買的金色轉輪手槍1支、M1911式手槍1支、子彈51發。經鑒定,其中的M1911式手槍系以火藥為動力的自制仿9mm手槍。
《00987號判決》顯示,法院認為,王某峰明知是槍支而非法購買,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經查,王某峰并非投案自首,故對辯護人辯稱王某峰有自首情節的意見不予采納。西安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的證明,僅可以確定王某峰為公安機關追捕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過有價值的線索,認定重大立功的證據不足,故對公訴機關和辯護人稱王某峰有重大立功情節的意見不予采納,但可酌情從輕處罰,另鑒于被告人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偶犯,其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進行社區矯正,對王某峰可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2015年12月22日,雁塔區人民法院作出《00987號判決》,王某峰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三年。
張力質疑稱,該起販槍案中,為何只有王某峰一名買槍人另案處理;其他被告同樣存在協助抓獲同案犯等立功情節、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為何只有王某峰一人被判了緩刑?張力說:“崔某升只是一個中間人,也有立功情節,判了2年7個月。”
律師:對王某峰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并無不當
北京張鐵雁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鐵雁介紹,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另案處理”的概念: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與該案件有牽連關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規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的情況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與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處理,而從案件中分離出來單獨處理。
張鐵雁認為,僅從兩份判決書的內容上看,相關機關并未闡述對王某峰另案處理的理由與依據。《關于規范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對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適用“另案處理”的情形規定較為寬泛,其中第六項還規定其他另案處理的兜底條款。因此,在相關機關未提供另案處理依據的情況下,不能直接判定其另案處理的決定是否符合規定。
張鐵雁分析稱,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一定的條件,可以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內,若法院并未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從事一定行為,且按照規定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其具有一定行動自由。
張鐵雁表示,能否判處緩刑主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定判緩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判處緩刑是沒有問題的。一般來說,非法購買槍支的行為人之間的量刑應當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購買槍支的行為人確實應當按照其購買槍支的數量、持有行為是否存在嚴重威脅社會公共安全等情況來確定行為的危害性程度,并以此作為量刑主要的參考依據。
張鐵雁認為,法院判處王某峰三年有期徒刑,緩刑三年并不違反現行法律,雖然法院并未認定王某峰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認定酌情從輕處罰,另王某峰認罪態度好,且系初犯,偶犯,對王某峰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并無不當。
針對該案同案被告量刑差異的問題,張鐵雁稱,司法實踐中,確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對同樣的或者類似的法律關系差別性地適用法律,這個問題也是普遍存在的。由于法律制度的原因,判例對之后案件,或者是同一案件分案處理相互之間,能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槍支 緩刑 非法